觀點投書:大法官藉釋憲推翻立法院決議就是違憲濫權

2024-07-16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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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指出,釋憲權如果拿來推翻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的決議,那就是本末倒置、濫權僭越,違憲反民主之勾當!(資料照,陳昱凱攝)

筆者指出,釋憲權如果拿來推翻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的決議,那就是本末倒置、濫權僭越,違憲反民主之勾當!(資料照,陳昱凱攝)

本次國會改革法案,五大項:總統國情報告、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任命同意權,立院三讀通過後,行政院移覆議失敗,再向司法院提釋憲,意圖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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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大法官若藉釋憲來推翻或修改立法院決議就是違憲濫權!理由有二:

1)現行憲法,沒有任何一條禁止立院獲得上述五項權力。如果大法官裁決這五項違憲,那就是大法官本身違憲越權濫權枉判。憲法沒有賦予大法官推翻或修改立院決議的權力。

2)立委人數113人,由全民選出,大法官人數僅15人,且皆非人民選出,不具任何民意基礎。大法官如果推翻立法院決議,就是以少數獨裁霸凌多數民主,這是百分百之喧賓奪主,反民主行為!

賴總統譬喻失當,混殽視聽

云「政黨不接受釋憲如同球隊不服從裁判」,正確比方應是:大法官如同職業法官,公信力差,乃有國民法官(全体立委)之設立,如果職業法官推翻國民法官之判決(立院決議),就代表職業法官想要繼續霸權獨裁,搞鬼司法不公。

司法院釋憲權之正確運作

應是由大法官根據既有憲法條文,判定其適用性,譬如說:無神論丈夫禁止妻子入廟拜拜燒香,這時妻子可以向憲法法庭控訴丈夫違反憲法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這時大法官可以依據憲法條文裁決丈夫違反憲法!妻子乃可根據此判決,向家事法庭,聲請相關的後續判決。

又如現行集會遊行法,規定採取事先報備制,人民乃可向憲法法庭投訴集遊法,違反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既然標榜「自由」,當然就不需要報備核準,大法官應該依照憲法規定,裁決現行集遊法違憲,要求立法院重新制定不違憲之法律。

以上兩個舉例,才是大法官的本份本務,釋憲權如果用來推翻或修改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的決議,那就是本末倒置、夜郎自大、濫權僭越,嚴重違憲之反民主勾當!

*作者為民間司改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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