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公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內容如下: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翻譯成中文是:「一個管理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自由國家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這條美國憲法修正案自1791年通過以來,一直是美國槍支權利和監管辯論的核心。支持者認為,這條修正案保障了個人自衛和抵抗暴政的權利。而反對者則認為,隨著社會和技術的變化,對槍支的管控是必要的,以減少槍支暴力和犯罪。
在美國歷史上,最高法院多次對第二修正案的解釋進行裁決。比如,2008年在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第二修正案保護個人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而不僅僅是用於軍事目的。
然而,儘管有憲法保護,各州和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制定一些槍支管制法律。這些法律的嚴格程度因地區而異,有的州對槍支的持有和使用有較為嚴格的限制,而有的州則較為寬鬆。
在美國,一些州以對槍支的管制較為寬鬆而著稱。以下是一些通常被認為對槍支管制較為寬鬆的州:
堪薩斯州 (Kansas),肯塔基州 (Kentucky), 密西西比州 (Mississippi),密蘇里州 (Missouri):無需許可證即可隱蔽攜帶槍支。
阿拉斯加州 (Alaska) , 亞利桑那州 (Arizona) , 新罕布希爾州 (New Hampshire) 佛蒙特州 (Vermont),懷俄明州 (Wyoming): 沒有購槍等待期,對持槍許可證的要求較少,開放攜帶政策寬鬆。
「購槍等待期」者, 即是購槍者買槍後,賣槍公司(有些美國百貨公司也賣槍)要在購槍等待期後(比如說三天的等待期),購槍者才能收到槍支。 原因在於許多人買了槍,主要的受害人就是他的配偶,一旦設定了等待期,大家火氣消了,開槍的機會就少了許多。英文被稱為Cooling Off Period。
這些州通常被稱為「憲法攜帶」州,因為它們允許公民在不需要特別許可證的情況下,攜帶隱蔽武器。各州的具體法律和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但總體上,這些州在槍支購買、持有和攜帶方面的限制較少。筆者有一次到德州的達拉斯市(德州Dallas)出差,許多在路上來往的皮卡車(Pick Up Truck)上,都掛有來福槍,當然, 當地人是見怪不怪,以為平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