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被搜出密藏678萬!檢求處12年重刑 起訴理由一次看

2024-08-2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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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偵結,桃檢建請法院重判鄭文燦有期徒刑12年。(資料照,顏麟宇攝)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偵結,桃檢建請法院重判鄭文燦有期徒刑12年。(資料照,顏麟宇攝)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於市長任內涉嫌貪污,自7月11日起羈押禁見至今47天,本案桃園地檢署今(27)日偵結,宣布起訴鄭文燦等11人,更指出鄭文燦始終矢口否認犯行,「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建請法院重判鄭文燦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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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由桃園市政府推動「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規劃將農業區進行都市計畫區段徵收,鄭文燦涉收受地主500萬元賄賂,協助其農地被劃分進都更重劃區內,雖然11個月後又將500萬元退回,仍涉嫌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鄭文燦家中搜出678萬現金 將另辦「財產來源不明罪」

桃檢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本案經訊問131人次、搜索40處後,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且在鄭文燦住處主臥室邊柱旁的暗櫃內,發現2個上鎖保冷袋,裡面裝有678萬5000元現鈔,涉嫌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將另行偵辦。至於貪污罪部分,檢方則建請法官量刑12年。

襄閱主任檢官康惠龍表示,檢方偵辦時共聲請搜索10次、逕行搜索1次、調查局桃園市調處聲請搜索1次,除了在今年7月29日於鄭文燦台北市居所扣得大額資金678萬5000元之外,今年7月11日也在鄭文燦的施姓助理家中扣得現金87萬9590元。

根據檢方調查,被告楊姓、侯姓、廖姓等人於2017年以500萬元行賄鄭文燦,以協助處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之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由桃園市政府向行政院申請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辦理迅行變更,並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職務行為對價。

檢方指出4大犯罪事實 重批「狡詞飾卸、惡性甚重」

康惠龍指出,全案犯罪事實分4部分,第一部分,鄭文燦涉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楊姓、侯姓、廖姓、黃姓被告涉嫌對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第二部分,蔡姓律師涉嫌詐欺取財罪;第三部分,廖姓、黃姓、謝姓被告涉嫌業務侵占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洗錢罪、故意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第四部份,游姓被告涉嫌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針對行收賄部分犯罪手法,康惠龍說明,鴻展公司於2017年9月12日,解約人民幣帳戶定存129萬1651元(折合新台幣592萬餘元),並在同年9月13、14日分別領出120萬、300萬,另以現款80萬湊足500萬元,於14日晚間由廖姓父子以黑色手提包攜帶,前往市長官邸交付鄭文燦。

檢方表示,鄭文燦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在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咸,惡性甚重。

檢方批評,鄭文燦於收受賄賂花用近1年後,因得知廖姓被告等人遭司法監聽,始不得不返還賄款,然其竟反執此為己詭辯,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量本件高達500萬元犯罪所得之鉅額賄款,與邇來之審判實務相類案件刑度相較後,建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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