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遭判刑8年定讞已服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要求林蔚山賠償。高院更二審今天判須賠尚志投資公司12億9262萬多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林蔚山被控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虧損,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導致大同損失新台幣17億多元;林蔚山被判刑8年定讞,並於民國108年6月間發監執行。
林蔚山案發時是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資產開發公司(尚資公司)及尚志投資公司(尚投公司)董事長,大同公司為尚資公司、尚投公司的控制公司。
投保中心提告主張,因林蔚山執行大同公司董事長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為大同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9億多元。
投保中心後來再提備位請求給付更名前的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億8899萬多元、給付尚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7億多元。
高院:此案不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林蔚山並非以控制公司地位之大同公司指示從屬公司借款或挹注資金予通達公司,也沒有以大同公司的外表作為隱藏真實交易事實之行為工具,因此本件並無「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適用,不能將從屬公司所受損害逕認即為大同公司損害,即投保中心無從代表大同公司請求林蔚山賠償直接損害。
更二審指出,投保中心遲於112年11月10日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追加備位之訴,依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部分已罹於時效,因此投保中心自僅得向林蔚山請求未罹於時效部分,即請求賠償金額,為112年11月10日追加起訴時往前回溯15年的尚志投資公司所受損害,共計12億9262萬5157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