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中嘉網路轉售涉及公益信託漏洞 法務部要修法

2018-10-0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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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系統商中嘉網路出售案一直出現爭議。(圖/取自時代力量臉書)

有線電視系統商中嘉網路出售案一直出現爭議。(圖/取自時代力量臉書)

中嘉交易案的買家出現「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持有的子公司,衍生公益信託基金投資媒體的爭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九月二十五日召開聽證會,教育部表明反對,法務部則主張公益信託的財產運用必須符合信託目的。

連續遇上三個買家都無法完成交易的中嘉,這次能不能順利換老闆恐怕還有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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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媒體算不算公益用途?

中嘉網路是國內最大的有線電視系統商,掌握超過一二二萬收視戶,但大股東、外資安博凱在旺中、頂新、遠傳搶親失敗後,第四個買家是以宏泰集團掌門人林鴻南為首的泓策創投,雙方準備用五一五億元交易。

但泓策股東名單裡持股四九.七六%的最大股東,竟是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旗下的璽兆與銓陞投資,讓這起交易案還沒審查就沾惹公益信託的財產運用爭議。

根據《信託法》,公益信託的財產運用必須和設置目的相符,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的核心目標就是推廣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教育部,而次要目標瞄準文化、慈善和醫療等社會公益事業,和購買媒體似乎八竿子打不著。

但該公益信託瀰漫的爭議還包括累計捐贈金額高達三○三億元,卻有九九%來自持有未上市股票,還被控試圖以多層投資架構間接持有中嘉,即使林鴻南和基金會都曾公開澄清,但爭議始終不曾停歇。

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仍然受到限制

今年八月底,NCC分別發函給教育部和《信託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而教育部回函認為,該公益信託的財產運用和設置目的不符,受託銀行也無法保證獲利會回流信託母體,因此反對。法務部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審查主體」則是NCC,回函的用字遣詞極為謹慎,只從法律觀點解釋,不願表達贊成或反對。

法務部在函文裡提到,公益信託設立時要以公益為目的,受託人在管理、處分及運用財產時,不應該將投資當成目的,要從事投資活動(運用信託財產)時必須先確認是否符合設立目的,不能損害到原先的公益目標。

法務部也點出,公益信託透過持有未上市股票,利用多層次轉投資架構投資中嘉,這類財產運用是否違反設立目的及許可條件?是否損害原先的公益目標?都應該由教育部或NCC針對「投資過程、方式及其他行為模式」進行調查。

此外,信託財產是為了實現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即使在法律上移轉給受託人,仍然受到限制。因此,信託財產不會被認定為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受託人還是得按照信託契約及委託人想實現之目標來管理或處分財產。

法務部小心翼翼地面對交易案,但同樣是公益事業,在法務部力推下,今年六月底三讀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卻讓財團法人有了完整規範,除了講究內控,法務部還對財產運用的方式設下層層限制。例如,必須使用存款等低風險性方式理財、購買動產或不動產須限制在「業務所需範圍」、買股票投入的資金不能超過總資產的五%、對單一公司的持股比率不得超過其資本額的五%。

公益信託法規較為鬆散

反觀《信託法》的「公益信託專章」裡,制定的公益信託法規較為鬆散,財產和孳息運用卻相對靈活,才會爆發財團「假公益、真投資」的爭議案例。在《財團法人法》通過後,許多人都想鑽漏洞,申請公益信託的件數有如雨後春筍般蓬勃。

法務部已著手草擬公益信託條文,打算仿效《財團法人法》的模式,要替公益信託量身訂做一套嚴格的監督及財產運用規範。

不少立委力勸法務部獨立制訂《公益信託法》,但法務部最後會選擇在專章裡擴充條文還是另訂專法,據說目前還沒有定見。

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六大爭議

爭議1:2015年設立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的目的為公益抑或避稅?

爭議2:該公益信託捐贈額累計303億元,現金1.67億元,其餘99%為未上市股票,比例懸殊。

爭議3:3年公益支出累計5億元,參與高達100倍的中嘉案(515億元),不成比例。

爭議4:以多層次控股架構的投資模式,是否牴觸公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範圍?

爭議5:該投資模式是否牴觸公益信託設立目的及許可條件?

爭議6:該投資模式,受託銀行無法保證獲利回流公益信託母體,是否牴觸《信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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