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楠賢觀點:為鼓勵生育,儘速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

2024-09-2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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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呼籲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以提高生育率。(圖/取自pixabay)

作者呼籲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以提高生育率。(圖/取自pixabay)

據報導今(113)年前八個月出生的寶寶只有8.6萬,比去年同期的8.9萬還要少,龍年效應消失,這是半個世紀以來首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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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生育,中央及地上已共編列上千億的預算,推動公共化教保及幼保等計畫,但生育率仍然是直直落,當然涉及的因素經緯萬端,不過影響職場生養友善甚鉅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未能與時俱進,即時修正是一大原因,茲分述如次:

ㄧ、產假時間太短:

依照性工法,女性受僱者目前產假僅僅八星期,上網相較世界各國大多是12週至14週,顯然是不足的。

二、育嬰假中的適用對象僅到三歲而且給薪太少:

育嬰假目前僅適用於幼兒三歲以下的父母親,較之國外大部分規範至六歲以下均得適用,受惠有限。

另外只支付前半年由勞工保險支付投保薪資的80%薪水,(如投保薪資上限為 45,800,則其支領上限為 36,640 元)之後無薪。就以鄰近的新加坡為例,該國甫宣布2025年至2026年將分兩階段,為在職父母提供額外10週共用產假,至2026年4月1日新措施全面落實,父母在孩子出生頭一年即可申請的育嬰假將從20週增至30週,並支領全薪。

三、未具實益的減少工作時數設計:

依性工法第19條規定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這種規定為德不足,受雇者那敢自己請求減少工時?

四、家庭照顧假形同虛設:

依性工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因事假是不給薪資的,所以家庭照顧假就是不支薪之事假,對需兼顧工作與家庭的受雇者而言情何以堪,美意全失。

性工法的適用範圍不只是勞工,所有軍公教人員都一體適用。全球各國都在為少子化議題想方設法.政府應拿出決心與魄力,針對上述問題堅定立場與民間企業溝通,早日修正過時的性工法,營造真正友善生養的職場環境來提高受雇者生育意願。

*作者為退休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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