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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釋憲》憲法法庭宣判: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違憲

2024-10-2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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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25日下午宣示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判決,多項條文違憲。圖為大法官許宗力(中)、許志雄(右)、蔡烱墩(左)。(劉偉宏攝)

憲法法庭25日下午宣示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判決,多項條文違憲。圖為大法官許宗力(中)、許志雄(右)、蔡烱墩(左)。(劉偉宏攝)

立法院5月28日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新法規定總統需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即時詢答,立委可提出問題。對此,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25)日宣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無違憲,不過其餘部分包含要求總統主動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及即問即答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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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及其國情報告之主題與涵蓋範圍等,總統得本於其憲法職權而為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尚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其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立法院依本項規定所為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不過,判決書也提到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至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關於質詢之規定,判決書指出,第1項規定所稱反質詢,係指原為被質詢人之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向原為質詢人之立法委員,就具體事項或問題提出質疑或詢問,並有意要求特定立法委員答復。若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語句形式,答復立法委員之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之爭議,性質上仍屬立法委員質詢之答復,不構成反質詢。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不過,判決書指出,第2項規定關於「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部分,均逾越立法委員憲法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又被質詢人得例外拒絕答復立法委員質詢之正當理由,尚不以本項規定所列情形為限,凡立法委員之質詢逾越質詢權所得行使範圍、屬於行政特權之範疇、為保護第三人基本權所必要、基於契約義務或攸關國家安全而有保密必要等,受質詢之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本於職權而為相關利益衡量後,對立法委員所質詢事項,均有權於適當說明理由後,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於此前提下,本項其餘規定部分,始不生違憲問題。

另外,判決書提到第3項、第5項至第9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而第4項規定關於被質詢人違反本條第1項規定時,主席得予制止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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