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會改革法案)相關條文修法5月底三讀過關,並於6月26日生效,在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7月19日裁定裁定修法相關暫停適用。針對釋憲案結果,憲法法庭今(25)日下午宣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部分違憲、部分合憲。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但國會職權修法生效後,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7月19日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暫停適用。
而後,憲法法庭於8月6日邀集聲請人與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歷時約6小時,審判長許宗力於聲請人、相關機關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而後憲法法庭公告,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及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等4案聲請案,訂於今天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