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漢中觀點:軍事審判重啟之應然

2025-03-1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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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總統主持國安高層會議後舉行記者會,宣布面對中共五大威脅的十七項策略。(總統府)

賴清德總統主持國安高層會議後舉行記者會,宣布面對中共五大威脅的十七項策略。(總統府)

人類的歷史如同浩瀚長河,但對於歷史如果只單純去了解,不能從中汲取經驗和教訓,自不免淪入:「後人哀之而不鑑之,亦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之循環往復當中(唐《杜牧》阿房宮賦)。是知吾人學習歷史的意義就在於此。然無可諱言,人之思想會隨地位變化而迭宕生姿。也即當擔任某職務時,就會想要在這個職務上做些什麼。因此,某種制度的建立與廢除,即成為首當其衝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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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顧近日有關軍事審判之話題在各媒體平台不斷出現後,經網路溫度計調查,光是單(13)日之聲量即高達7萬4千筆!甚至有某媒體在昨(14)日又報導:「回歸軍審關鍵轉折!羅志明、歸亞蕾胞妹等共諜案竟判無罪,引美日友邦關切」等內容,使人對軍事審判之重啟不禁產生更多聯想與揣測!

且暫先放下軍事審判重啟之爭議性話題,乃至該制度到底是統帥權說,還是司法權或折衷說?個人單就此一制度之存在而言,可由最初「軍法從事」之成語出自《漢書·王莽傳》:「敢有趁灌犯法,輒以軍法從事。」而後《晉書.卷五九.齊王冏傳》再有:「有不順命,軍法從事。」之記載。另《明史.卷一七八.項忠傳》更有:「士卒畏敵不畏將,是以戰無成功,宜許以軍法從事。」等内容可考。而民主先進國家之美國亦有軍事法庭的存在。由此可知,軍法審判其來有自,並非憑空而來。

盱衡當年「軍法審判」四字,在某些具有特定色彩或政治意識形態人士之大肆攻訐與貶抑,以及各界傳播媒體的負面報導,推波助瀾下,成為眾矢之的!殊不知,早在民國(以下同)86年10月3日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公布之前,也即80年間,軍法內部早已自發性地就改造軍事審判機關之隸屬,乃至軍事長官對於軍法裁判之核定權等法律上爭議多所著墨(參閱李漢中著,從軍事法院地區制成立兼談軍事檢察系統之歸屬;從核定權對軍事審判制度之影響兼談軍官參與審判職能,軍法專刊84年2月41卷2 期,月旦知識庫及國家圖書館期刊文獻資訊網)。更遑論陸續就「建立嶄新軍事審判制度以貫徹審判獨立及人權保障說帖」等重大議題,進行深入探討(參閱趙晞華著上文,88年5月軍法專45卷5 期)。

不惟如此,就連在102年洪仲丘事件發生之前的94年間,軍事審判程序亦早就正當法律程序等,在訴訟程序中採行交互詰問制度良久(參閱李漢中著,淺論軍事審判程序不採交互詰問之疑義94年11月月24日司法周刊1263期)。何況在軍人基本權益部分,同立於權利有效保障之民主法治精神,開創前所未有之救濟良制 ,使軍人權益享有完足之保障(參閱李漢中著,從特別權力關係談軍人之行政受益權,85年6月軍法專刋42卷第6期)。

凡此,在在顯示軍事審判制度於當時在實務與學術界各方共同努力下,與時俱進,建立起不亞於刑事訴訟之軍事審判程序制度。是以,如若要說當年之軍法審判有侵犯人權或黑箱作業等詞,不免言過其實而有刻意扭曲之嫌,令人遺憾之至!

軍方本是一個極其封閉之團體,加以軍法在法律人固有之保守觀念下,對各項改革與精進作為,未能利用各種渠道進行宣導,抑或藉由學術文流研討等方式與外界溝通,給外界有著「故步自封」的感覺。以致後來迭因意識形態之齟齬,而成為政治角力之犧牲品。然究極言之,軍事審判制度猶如宇宙之數學關係,也就是說,軍事審判制度的目,是在讓軍隊的軍紀要求達到更強化的機制,也即直接在部隊中注入了軍紀的根本奠基性原素,使整個部隊在縱向及橫向上彼此能夠環環緊扣,成為鋼鐵般的勁旅。

審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36號在86年10月3日公布意旨旨已闡釋:「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揆以上開解釋既已揭櫫軍事審判之合憲性,自當藉由此次之重啟,回歸體制上應有之面向與功能,逸脫昔日之巢臼,在不分黨派,秉持憲法所賦予之職能,克盡職守,開創新頁,獲得人民之信賴。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這段話充分顯示道德教育與社會和諧之重要性,為歷代思想家所繼承和發揚,更成為歷史上治理國家及社會之重要指導。而王陽明《知行錄之三傳習錄下》則更有:有一屬官,因久聽講先生之學,曰:「此學甚好。只是薄書訟獄繁難,不得為學。」先生聞之曰:「我何嘗教爾離了薄書訟獄,懸空去講學?爾既有官司之事,便從官司的事上為學,才是真格物。如問一詞訟,不可因其應對無狀,起個怒心;不可因他言語圓轉,生個喜心;不可惡其囑托,加意治之;不可因其請求,屈意從之;不可因自己事務煩冗,隨意苟且斷之;不可因旁人譖毀羅織,隨人意思處之:這許多意思皆私,只爾自知,須精細省察克治,惟恐此心有一毫偏倚,杜人是非,這便是格物致知。薄書訟獄之間,無非實學;若離了事物為學,卻是著空。」直接闡明了職司訟案者所應有之修持與節操,尤其是格物致知所蘊涵之「仁的真誠」與「無愧良知」。

期待事隔十二年後軍事審判的重啟,能本於人文思想,在公正無私下竭盡以赴,無忝於人民所託。(相關報導:夏珍專欄:不是戒嚴的戒嚴更多文章

*作者為永嘉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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