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漢中觀點:軍事審判重啟之應然

2025-03-1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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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總統主持國安高層會議後舉行記者會,宣布面對中共五大威脅的十七項策略。(總統府)

賴清德總統主持國安高層會議後舉行記者會,宣布面對中共五大威脅的十七項策略。(總統府)

人類的歷史如同浩瀚長河,但對於歷史如果只單純去了解,不能從中汲取經驗和教訓,自不免淪入:「後人哀之而不鑑之,亦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之循環往復當中(唐《杜牧》阿房宮賦)。是知吾人學習歷史的意義就在於此。然無可諱言,人之思想會隨地位變化而迭宕生姿。也即當擔任某職務時,就會想要在這個職務上做些什麼。因此,某種制度的建立與廢除,即成為首當其衝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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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顧近日有關軍事審判之話題在各媒體平台不斷出現後,經網路溫度計調查,光是單(13)日之聲量即高達7萬4千筆!甚至有某媒體在昨(14)日又報導:「回歸軍審關鍵轉折!羅志明、歸亞蕾胞妹等共諜案竟判無罪,引美日友邦關切」等內容,使人對軍事審判之重啟不禁產生更多聯想與揣測!

且暫先放下軍事審判重啟之爭議性話題,乃至該制度到底是統帥權說,還是司法權或折衷說?個人單就此一制度之存在而言,可由最初「軍法從事」之成語出自《漢書·王莽傳》:「敢有趁灌犯法,輒以軍法從事。」而後《晉書.卷五九.齊王冏傳》再有:「有不順命,軍法從事。」之記載。另《明史.卷一七八.項忠傳》更有:「士卒畏敵不畏將,是以戰無成功,宜許以軍法從事。」等内容可考。而民主先進國家之美國亦有軍事法庭的存在。由此可知,軍法審判其來有自,並非憑空而來。(相關報導:夏珍專欄:不是戒嚴的戒嚴更多文章

盱衡當年「軍法審判」四字,在某些具有特定色彩或政治意識形態人士之大肆攻訐與貶抑,以及各界傳播媒體的負面報導,推波助瀾下,成為眾矢之的!殊不知,早在民國(以下同)86年10月3日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公布之前,也即80年間,軍法內部早已自發性地就改造軍事審判機關之隸屬,乃至軍事長官對於軍法裁判之核定權等法律上爭議多所著墨(參閱李漢中著,從軍事法院地區制成立兼談軍事檢察系統之歸屬;從核定權對軍事審判制度之影響兼談軍官參與審判職能,軍法專刊84年2月41卷2 期,月旦知識庫及國家圖書館期刊文獻資訊網)。更遑論陸續就「建立嶄新軍事審判制度以貫徹審判獨立及人權保障說帖」等重大議題,進行深入探討(參閱趙晞華著上文,88年5月軍法專45卷5 期)。

不惟如此,就連在102年洪仲丘事件發生之前的94年間,軍事審判程序亦早就正當法律程序等,在訴訟程序中採行交互詰問制度良久(參閱李漢中著,淺論軍事審判程序不採交互詰問之疑義94年11月月24日司法周刊1263期)。何況在軍人基本權益部分,同立於權利有效保障之民主法治精神,開創前所未有之救濟良制 ,使軍人權益享有完足之保障(參閱李漢中著,從特別權力關係談軍人之行政受益權,85年6月軍法專刋42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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