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像無病痛安樂死與近親結婚這類於倫理道德上具高度爭議性的法案,不用說通過後是否引發抗爭了,就連審理過程中都不可能是無人知曉的黑箱作業。在現實情況下,多數人一時之間是無法接受近親結婚與無病痛安樂死(這裡說的無病痛其實並不精確,誰說心裡病痛就比生理病痛輕微?)的,就像多數人不能接受廢除死刑一樣,就算那對整體社會來說是一種良善的價值,也無法在短期內被接受。
我們還能從死刑與無病痛安樂死、近親婚姻議題中尋出怎麼樣的共通點呢?那就是它們之於社會都將產生不可說不大的影響,因此,需要長期被辯論、詆毀、推崇、倡議,也就是在這樣的過程中,我們將能夠漸漸形塑出適合我們的新文化新論述。這些都不是一蹴可及的,也容許不了果斷、不精準的抉擇。
在群體生活中做出決策,某些層面上必須符合哲學家盧梭所提出的「全意志」,也就是整體社會的民風、文化、價值以及輿論走向,否則就算今天三十秒通過近親結婚與無病痛安樂死法案好了,能有幾個人信服?就拿我個人當例子,我雖然反對死刑,也認為死刑的廢除才真正有利整體社會的發展,但我同時意識到除非改變「全意志」,否則強廢除死刑只是為了在結果上得到勝利而不擇手段而已,並無法真正將這個社會帶向更好的方向,甚至可能產生反效果。
而且,亦如哲學家密爾所說,我們永遠不知道多數人所持的是否就是正確的意見,因此他修正了功利主義者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般極可能造成多數暴力的論述方式,而提出我們不只要追求幸福的量,同時該檢視幸福的質,寧願當個憂愁的蘇格拉底也不成為一隻快樂的豬!也因為如此,所以密爾推崇我們必須尊重每一個個體的自由,而非要求個人遷就主流價值觀。全世界要求一個人閉嘴與一個人要求全世界閉嘴依樣荒謬,畢竟我們應當知曉有許多先驅者在過去提出現今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主張時,常被定義為危險分子與神經病。
因此,密爾主張,個人自由在不影響到他人自由的情況下,不應該受到規範。這樣的論述當然不夠精確,我們要如何界定涉己行為與涉人行為呢?然而,密爾的觀點卻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相當可貴的思想啟發,也就是說,我們承認每個人都應享有各式自由的同時,並不就等同於我們樂見、鼓勵每個人積極的去行使這項自由。例如,我們知道每個人絕對有暴飲暴食的自由,國家介入處罰暴飲暴食者是極其荒謬的一件事情,然而我們並不認為暴飲暴食是好事而值得被提倡。
同樣的,我之所以贊同近親結婚與無病痛安樂死合法化,並不代表我鼓勵大家這麼做,而是我認為將這些個人自由交由政府管理,與主張這些個人自由將危害到「全人類」一樣都是相當可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