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同婚公投辯論》牧師陳思豪挺平權發言全記錄:上帝給予陽光不分好人壞人,法律不也是這樣?

2018-11-05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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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教會牧師陳思豪出席反同婚公投辯論。(資料照片,黃麒珈攝)

長老教會牧師陳思豪出席反同婚公投辯論。(資料照片,黃麒珈攝)

「同性戀者跟異性戀者是一樣的正常人,我們再怎麼反對、再怎麼不贊同同性戀者,我們不可以限制壓迫剝奪同性戀者的權利!」24日反同挺同公投對決在即,而今(5)日愛家公投第10案「婚姻限一男一女」意見發表會上,正反方代表形成「牧師對決」情勢,身為政大教師也是雲林東勢教會長老許牧彥、與向素來支持婚姻平權的長老教會牧師陳思豪繼2016年後再次同台對決。文末附上陳思豪發言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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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同性婚姻為何需要「平權」而不是專法,陳思豪首先表示,同性戀者不是心理疾患、不是罪犯、不是殘障,並不需要被「特別對待」,當同性戀跟異性戀者是一樣的「正常人」,再怎麼反對同性戀者也不能剝奪其權利:「如果我們有一點正義、公平的心在我們心裡面,當我們發現同性戀沒有跟我們享有一樣的權利時,我們要站出來,保障他們的權利!」

陳思豪也引述聖經表示,耶穌曾勉門徒「要像天父上帝一樣地完全」,上帝降雨給好人也給壞人、把陽光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無論是何種人,上帝一樣會給雨水與陽光,回到婚姻平權就是:「法律也不該是這樣嗎?當法律要保障人民的權利,不也該像陽光一樣嗎?不分性傾向跟性別、不分高貴或低俗……」

陳思豪指出,雖然有些人會說「反同婚又不全是基督徒」,問題是愛家公投15場推出的8個人選都是基督徒。「不要再跟我說『不是都基督徒在搞鬼了』!」陳思豪批,仇視同性戀的團體是基督徒花大量經費、挾媒體優勢恐嚇父母、「使他們害怕孩子會變成同性戀」:「這是『熱心』的基督徒做的事,但這是不對的,誤導整個社會思考的方向。」

對於反同婚陣營,陳思豪認為反同團體害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是:「因為他們害怕、不了解不認識同性戀者真正需要,他們雖然說『我有很多同性戀朋友』,但不把他們需求放心上,因為害怕他們異性戀家庭不美滿、怕他們家庭被破壞掉……」

「但,什麼時候異性戀家庭不美滿是因為同性戀呢?」陳思豪笑說「我相信台灣基督徒不那麼小氣」,也呼裕基督徒多一點愛心、同理心、對上帝的信心,最後以禱告作結:「求上帝賜給我一個勇敢的心,去改變這個世界上不公義的事情;也求你賜給我一個平安的心,我可以接納那些我所無法改變的;最後,求你賜給我智慧,讓我能夠分辨什麼是我能改變、什麼是我不能改變。」

以下為陳思豪牧師完整發言節錄:

「若我們有一點正義公平的心,發現同性戀跟我們沒有一樣權利時,要站出來保障他們」

今天我們要討論這議題,我想我們必須先確定幾個前提:一,在台灣同性戀者不是病患、不是病態、不是什麼心理疾病,同性戀者不是病患;二,在台灣,同性戀者不是罪犯、同性性行為並不違法,沒有任何法律訂定同性戀者是罪犯;三,在台灣同性戀者並不是殘障,因為不是殘障,所以不需要被特別對待。
剛剛對方辯士許教授(許牧彥)提到,常有人說婚姻是「人權」、同性戀者爭婚姻是同性戀人認為婚姻是「人權」,剛剛教授說不是……我們來看一下釋字748,他這麼寫,他說立法機關應該立法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我們姑且不論是不是人權,他說「平等保護」,我們可以從「平等權」來看這題。
回到剛剛前提,如果說同性戀者不是病患、不是罪犯、不是殘障,他跟異性戀一樣是「正常人」,那異性戀有的權利,同性戀者也要有。「婚姻自由」是與誰結婚的自由,釋字748已經清楚這麼寫了。
我們必須有個前提:同性戀者跟異性戀者是一樣的正常人。我們再怎麼反對、不贊同同性戀者,我們不可以限制、壓迫、剝奪同性戀者的權利,你可以不同意同性戀者,但你不可以剝奪同性戀者的權利……如果我們有一點正義公平的心在我們心裡面,當我們發現同性戀沒有跟我們享有一樣的權利時,我們要站出來保障他們的權利!

「會生孩子,是進入婚姻的必要條件嗎?」

今天反同陣營提出「婚姻只限一男一女的結合」,這般主張已經是排斥同性戀者、使他們無法受到民法的保護──這無疑是一種歧視。
我知道,當我說這是「歧視」,很多反同的朋友都會說「沒有,沒有,我們很尊重同性戀者──『但是』……」我必須要說,有沒有歧視不是問反同的,而是問遭受歧視的人,那是最準的。
我在美國住一段時間,有天我在加油站加油時,有個白人的阿伯來到我面前,他跟我問路……我正在想怎麼講的時候,阿伯說「喔原來你不會講英語」。欸?我正在想怎麼跟你說!我正在想的時候,他突然變了個臉色,說我「你為什麼不回你的國家」──原來他不是來問路的,他那麼和藹地開始,結果是用鄙夷的眼光等我回我自己的國家,所以我愣在那邊。我愣在那邊的時候,發現我被歧視了。
因為我不會講英語,所以你要趕我離開這裡嗎?會講英語,是我待在美國的必要條件嗎?同樣地──會生孩子,是進入婚姻的必要條件嗎?

「法律要保障人民的權利,不也該像陽光一樣嗎?不分性傾向、性別,不分高貴低俗…」

我有一些學佛的朋友跟我提到一個觀念──「法雨均霑,佛光普照」;佛法就像雨一樣、像陽光一樣,他滋潤每個人、並不分人民的貴賤地位高低。這我聽了非常有感受,因為我知道、我是牧師我很清楚,在我的聖經裡,耶穌講過一樣的話。
耶穌要他門徒學會一件事:要像天父上帝一樣地完全。「完全」是怎樣呢?耶穌舉例,耶穌說上帝把降雨給好人也給壞人,上帝把陽光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耶穌說基督徒要學像上帝這樣子,不分好人壞人、不分義人不公義的人,上帝一樣給他們雨水、一樣給他們陽光。
所以佛法會認為「法雨均霑,佛光普照」,聖經也認為不管是好人壞人、義人不義的人,都應有充霈的雨水、滋潤的陽光──法律不也是這樣嗎?當法律要保障人民的權利,不也該像陽光一樣嗎?不分性傾向、性別,不分高貴低俗。
歧視跟高貴低俗沒有關係,歧視跟「權利」有關係,跟我們一樣正常的同性戀者他們是受到歧視的──不是因為他們高不高貴、人數多寡、賺多賺少,而是因為他們的「權利」跟異性戀不一樣,而我們不可以因為自己的好惡去傷害別人在社會上的權利。
我們真的可以不喜歡同性戀,不管他們要不要結合、要不要分開,我們真的可以不管──但無論如何,我們要清楚這些同性戀跟我們一樣是「正常」的人,他不是病患、也不是罪犯、更不是殘障,他就是應該跟我們一樣受到民法的保護,享受民法所提供的權利、盡法律應有的義務。

民法90年前從「一夫一妻多妾」修成「一夫一妻」,為何現在不能讓同性戀者也能受到民法保護?

90年前,台灣現在在使用的民法不是一夫一妻制,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但在民國19年驟然改變改成一夫一妻制,那時認為男女平權是進步的,沒有經過公投就驟然改變,讓台灣成為一夫一妻制的國家。
如果到這世代,我們已經可以認同「同性戀者跟異性戀者是一樣正常的人」,為何我們不能像從一夫一妻多妾改成一夫一妻、再做一點修正,我們讓同性戀者也能受到民法的保護?這跟是否高貴無關、跟異性戀是否鄙視婚姻制度無關──這是同性戀想要跟一般正常人一樣擁有他們的權利的時候,為什麼我們要阻止要反對?

當我們把社會上的一群人隔離,這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好事,還是會衝突?

我在這裡沒有想呼籲大家要投什麼票,我只是希望大家思考一件事:當我們極力把社會上的一群人跟我們隔開、跟我們隔離的時候,當我們這樣做的時候,這會是一件好事情嗎?這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好事情嗎?還是會衝突──這是會反噬的,我們會得到壓迫人的後果,請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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