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真的是個奇特的國家,卸任正副元首行止奇特,連帶讓朝野政客也陷入「不正常」狀態,因為前總統李登輝的「日本祖國論」,藍營立委要修法取消對卸任元首的禮遇;因為前副總統連戰往赴北京參加九三大閱兵,前副總統呂秀蓮甚至以「前叛亂犯」的身份告發連戰涉外患、通謀喪失領土罪;如果說李、連言行荒唐,藍委和呂秀蓮比他們更荒唐。
首先,不論是接受日本雜誌《Voice》的專訪或投書,乃至連戰不顧國內民意、甚至現任總統馬英九已經出言勸阻,依舊不改其志,就是要到北京,參加讓國內多數民意頗有違和感的閱兵,基於他們兩人的身份地位乃至國家給他們的禮遇,都屬大大不宜。然而,不宜的程度有到涉內亂外患罪嗎?
第二,切切記住,時刻不能忘記,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所有的國民都享有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這是不因身份地位而有異的基本人權,不論他們是否曾經位至最高之國家正副元首,也不能在法上框限他們的思想與言論。李登輝的日本祖國論,即令多數民眾情感上受傷害,中華民國法律可沒有一條:卸任元首不得傷害人民感情,違者如何如何之罪,遑論情感上的傷害見仁見智,根本沒有法律上的客觀依據可以遵循。
第三,台灣經過白色恐怖,內亂外患曾經是權力者一念之間就可加諸於人之罪,製造之政治犯無算,台灣民主之可貴即在此,歷經民主開放,經過野百合之學運抗爭,廢掉刑法一百條,對所謂的內亂外患在法律上有嚴謹的界定,絕不可再以思想、言論入人於罪。
李登輝不論是受訪或投書,他能犯什麼內亂外患?他的言論甚至要接受輿論公評,可罵可譏可視之為無物,藍委氣到揚言提案修法刪其禮遇,也屬藍委的個人主張自由,但若正式提出法案並排進院會報告事項,那就得當一回事處理。
正副總統卸任禮遇條例,幾經修法,對停止禮遇也有明確的條文規範,除了再任有給公職、移居國外定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就有一款「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立委的提案文則是「卸任總統、副總統涉犯內亂、外患罪致損害國家尊嚴者,雖未經一審判決有罪,但得經立委1/3提議,經全體立委1/2同意後停止禮遇。」這還得了?
損害國家尊嚴與內亂外患何干?立委提出這樣一個莫名其妙完全不符民主法律的法條,不損害國家尊嚴嗎?更不要提立委背後的利益遊說不損害國家尊嚴嗎?而何謂「損害國家尊嚴」,就靠過半數的五十六位以上的立委決定嗎?法官都得依嚴謹的證據才能判定是否涉內亂外患罪,提案立委甚至主張一審都免,只以個人好惡判定是否損害國家尊嚴,那民意可否要求立委腦袋壞掉有損國家尊嚴者,應該立法禁止再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