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議員李婉鈺於103年九合一大選,競選連任失利,於103年底對同選區,新北市第2屆第4選區(板橋區)市議員當選人,無黨團結聯盟廖裕德,提出當選無效訴訟,新北市地方法院25日因其競選團隊成員涉及賄選,宣判廖裕德當選無效,全案仍可上訴,若此案定讞,同選區落選頭的李婉鈺可遞補當選。
判決指出,任廖裕德服務處主任的羅姓男子,與競選團隊成員郭姓男子,兩人在競選期間於競選總部附近,給郭姓女子新台幣3萬元,指示郭女以每人500元向多人賄選,協議投票給廖裕德。依《選罷法》規定,賄選行為不僅限於「當選人」本人,若是當選人直接或間接認可,為其從事競選工作的人,應都視為候選人行為的延伸,所以羅姓男子與郭姓男子的違法賄選行為也包括在內。
羅姓男子擔任廖德裕的服務處主任,競選期間負責處理支薪義工、宣傳車及競選文宣品的發放等工作,郭姓男子則為競選團隊成員之一,故兩人指示郭女進行賄選的行為,歸屬於候選人廖裕德,因此判決廖裕德當選無效。全案仍可上訴高等法院,若此案定讞,同選區獲得15770票,落選頭的李婉鈺可遞補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