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回到台灣的「死刑政治」,台灣的政治人物又能如何以政治理念帶領民意呢?2009年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於2009年12月生效,使得《兩公約》正式具有國內法的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很明確的指出:「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因此,台灣如果欲真正朝向廢除死刑的目標,在政治手段上,勢必得經由國會積極地以立法與修法的方式,才能真正將台灣推向廢除死刑的目標。而所謂國會立法廢除死刑的途徑,在立法實務上,往往並非一般社會大眾所指「一步到位式」的廢除死刑立法,而是應該依循兩公約的精神予以實踐,透過執行兩公約方式,檢討與全面修改所有可能侵害生命法益的法律,因此在立法廢除死刑之前,國會應更全面地從刑事司法的核心概念,分別針對司法的偵查與審判程序、獄政、被害保護、更生保護等環節進行相關法令的檢討與修正。
綜合以上所述的刑事司法概念,建議未來的新國會可以2013年《兩公約》國際審查的結論意見作為立法、修法時的優先工作,首要的決定性步驟就是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暫停執行死刑(暫停執行死刑並不代表廢除死刑,更不代表撤銷死囚的刑罰),促請司法系統全面檢視目前所有死刑定讞案件,同時未來新政府的行政部門應更積極與一般民眾展開對話,透過以符合民主程序的方式,在暫停執行死刑的階段,全面性地從犯罪預防、司法改革、獄政革新及被害保護等一般人民所關心的環節,長期地進行公民社會審議,唯有透過細緻地討論死刑制度,方能促成最後立法廢除死刑的目標。
廢除死刑這項議題,雖然經過台灣民間社會多年的倡議,但目前「廢死」卻成為一種「社會禁忌」,更是一種「政治不正確」,台灣目前這種處於難以討論的狀態,我認為主要來自於2010年的重啟死刑執行,在政客一方面處於「執政不力」,一方面認為「民氣可用」的情況下,多數政治人物對死刑的討論,不是趨於噤聲不語,要不就是以「主流民意」作為拒絕對話的藉口。作家丁允恭曾在〈選戰與信念〉[2]一文提到:「政治人物與政黨除了回應民間已成氣候的議題,作出選擇,進行回應以外,同時也可以/應該主動性地提出主張與理念,對人民做出說服,再讓這些理念接受民意的檢驗。」因此,對於政治人物開始在台灣的政治實驗場域中,從民主深化的立場去期待,我們確實還有許多進步的空間,希望讓愈來愈多政治人物敢勇於嘗試表態與引領民意。
*作者為社運工作者。原文刊載《想想論壇》,原標題為〈從世界反刑日看台灣選舉年的死刑政治學〉,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