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觀點》年金改革的最高指導原則:以團結社會為前提

2015-10-3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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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找出團結社會的改革手段」是共同討論能否成功的關鍵,不然實務上難以取得共識。基於此,筆者提出一個年金改革的最高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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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預期全體國民餘命的中位數為準,作為年金破產年限標準;意即若預期餘命的中位數為38年,年金的破產年限標準不能低於未來第38年。」〔註:依2013年台灣各年齡層人口統計,推算中位數為38年。〕

理由是,全體國民餘命的中位數考量到所有國民的權益,就連來不及參與討論的未成年人也包括在內,而且每個人被關照的程度相同(取中位數代表一人一票),加上今年起國民平均壽命已經變動不大,「全體國民餘命的中位數」具有高度的可靠度及公平性。在這個最高指導原則下,所有偏離「破產年限標準」的改革方案都應被拒絕討論,如此可避免無謂的爭論,改革方案也容易形成社會共識。

這個最高指導原則也可以發現不正義。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Amartya Sen在他的名著”The Idea of Justice”提到,人類雖然沒有一個共同的正義觀,但不能排除用理性思考去擺脫價值、利益、習俗等束縛,從而在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正義觀下,仍然能夠發現和糾正「不正義」的事物。這場遊戲存在著破產年限,所以潛在的參與者其實包括未出生者,因此「全體國民餘命的中位數」已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如此正可以發現和糾正「不正義」的改革方案。

確保原則有效的配套措施

為了保障最高指導原則生效,還需要有幾項配套措施:

第一,每個年金都一體適用相同的破產年限標準,因為任一類年金破產,最終都要全民買單。

第二,政府對退休基金的提撥金額不得再提高,保證填補基金的財務缺口都不行,否則原則必然失效。軍保2019年提前破產,得適當填補財務缺口,使得破產年限與公教保險相同。

第三,為避免破產年限標準的計算被上下其手,所有的精算假設必須保守合理,並應公開接受公評,特別是人口統計、通膨率、基金收益率及折現率不容灌水。

第四,為了持續維持破產年限標準的有效性,未來立法時,應規定每隔一定年度(例如五年)重新計算一次,以保障尚未出生者的權益。

第五,透過專業人士組成委員會,依一定標準規範,圈選出適合比較的國家,然後採中位數或平均數的方式,擬制年金給付的各項規定,甚至可考量國情,酌予必要的專業調整,以供各界討論參考。

筆者曾多次為文呼籲,台灣的法規沒有比先進國家先進,證所稅、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遺贈稅、房屋持有稅等何嘗不能如此進行,這樣不僅可以減少改革阻力,而且透過定期公開檢討,也可以維護相關法規的有效性。

有了最高指導原則與配套,未來討論時,只要有方案被提出,大家的口頭禪可以是:「安捏幾年破產?」(台語),如此這個久懸未決的問題,才有機會很快落幕,而且大家心服口服。

*作者企業顧問,關心台灣弱勢及公義。原文刊載《想想論壇》,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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