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保護兒少?提告兒少?

2016-02-17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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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6日上午,作者收到了來自台北市大安分局的通知書,要求他於1月14日親自偕同監護人到警察分局說明。(筆者提供)
2016年1月6日上午,作者收到了來自台北市大安分局的通知書,要求他於1月14日親自偕同監護人到警察分局說明。(筆者提供)

疑點一:被傳喚人為未成年少年,應受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筆者尚未年滿18歲,依少年事件法第14條:「少年保護事件由行為地或少年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管轄。」因此,台北市大安分局並無權傳喚我,若有到場說明必要也是由管轄地的法官或調查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1條發傳喚通知書。而警方辦案在通知書上更明確記載:「請協同監護人到場」,但在辦案過程中,卻忘記未成年者受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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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處理不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簡言之,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偵查程序及處理機制不同,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規定(註1),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犯罪或虞犯行為,應先移送或報告少年法院,經少年法院的少年調查官調查及法官之審理結果,再依法分別情形處理。也就是說,少年事件採「少年法院先行調查審理制度」。

註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二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疑點二:信心希望聯盟對此發出聲明,但其聲明令人百思不解

根據信望盟官方網站聲稱:「本黨向警方報案內容為針對遭人以各式先進及有計畫的網路攻擊,並非針對任何個人言論。」但筆者的電腦能力甚為基礎,僅具備基本文書處理能力,更無多餘經費購買「先進」儀器或使用「有計畫性」的網路攻擊,僅僅對於谷阿狗所製作的影片進行檢舉,表達自身的言論自由,因此,對於此子虛烏有、空穴來風的指控,實在承擔不起,而對於信望盟濫用司法機關,要求警察以違反比例原則的方式騷擾一般民眾,我感到相當遺憾。

正值期末考期間,首次收到警局通知單,造成我相當程度的恐慌,更嚴重影響準備考試的心情,其所造成的忐忑無可抹滅,身為兒少的一員,卻遭到以「保護兒少」為標語的信望盟提告,我不禁對於其標語,打了個大大的寒顫。

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許秀雯律師也提出質疑,如果信望盟檢舉報案的是他們所聲稱的網路大量垃圾訊息攻擊或駭客行為,警方「調查」這位少年的方向何以是要求少年對於其網路留言與檢舉影片原因做說明,這裡頭的因果關係與必要性讓人存疑。伴侶盟律師團憂心的是警方不顧「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序,僅因檢舉人主觀片面的要求就以查案為由傳喚與該盟不同立場言論的人民,讓無辜人民疲於奔命、不當地造成心理壓力甚至「白色恐怖」氣氛。這是為什麼我在知道此事後,選擇公開此事,以提醒公眾注意,也提醒公權力應注意法律規定並更謹慎地行使權力,以免淪為有心人打壓異議者的工具。

無獨有偶的是,更有許多支持婚姻平權的朋友,紛紛收到信望盟的警局傳訊通知單,台北市民眾徐育修上月31日於大同區太平市場,向正在拜票的信心希望聯盟台北市第一選區立委候選人吳俊德嗆聲,質疑對方在婚姻平權議題上之立場,卻遭其競選團隊以鎖喉方式強硬對待,最終吳俊德也報警處理。而檢警的辦案程序也出現重大瑕疵,在警察未持有拘票的情形下,直接上門逕行拘提,這不禁令人懷疑,少部分檢警是否淪為恐同打手?

最終,筆者想提出質疑,若今日各政黨都大肆提告,豈不是造成無辜民眾在心靈上的恐慌?生活在民主國家,絕不容許白色恐怖時期再現,免於恐懼的快樂生活,理當是每個台灣國民都該享有的基本權力。

同志許秀雯臉書發文「警察切莫淪為恐同打手」。(筆者提供)
同志許秀雯臉書發文「警察切莫淪為恐同打手」。(筆者提供)

*作者為花蓮高中學生,關心性別平權議題已有4年,期望能在校園中建立尊重、包容、友善的多元環境。(特別感謝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許秀雯律師、伴侶盟律師團協助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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