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濫用權力違法搜索,憲兵隊還活在白色恐怖時代?

2016-03-08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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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搜索民宅查扣白色恐怖時期檔案,讓國防部在立法院備詢時滿頭包。(陳明仁攝)

憲兵搜索民宅查扣白色恐怖時期檔案,讓國防部在立法院備詢時滿頭包。(陳明仁攝)

魏姓民眾在網路買賣3份196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文件,遭到憲兵以購買普洱茶為由約出後,強迫配合上車回家搜索,並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就直接進入魏家、取走該批文件,隨後還被帶到台北市憲兵隊以「贓物罪、妨害祕密」案偵訊,憲兵隊事後竟拿1萬5千元要魏封口。此事經魏姓民眾的女兒將事情經過發表在網路上後,引起社會各界譁然,很多人不敢相信到現在還會發生這樣的事情,直呼臺灣還在戒嚴、現在有白色恐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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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隊誘騙民眾出來問話,就不合法

憲兵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3條規定固然有司法警察的身分,可以偵查犯罪,但是如果認為民眾有犯罪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必須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通知書上必須記載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資料、案由、應到的時間地點。

憲兵隊認為魏姓民眾涉嫌贓物、妨害秘密罪嫌,不以通知書通知他到場詢問,卻是假裝要向他購買普洱茶,約他在捷運站交貨,魏姓民眾到現場後,就被五名便衣男子圍住,說是憲兵辦案,要他交出3份機密文件。這樣的做法不僅不符合前述的規定,更是以欺騙的方法誘出,並以優勢人力與公權力形象,對當事人造成脅迫壓力,讓人突然之間難以反應,並製造恐怖感,才會讓大家覺得現在仿若還在戒嚴、還有白色恐怖。魏姓民眾並非逃亡匿蹤的通緝犯,用此種方法約出魏姓民眾,實在很難說是合法權宜的做法。

此外,先不論魏姓民眾持有3份白色恐怖時期文件,是不是構成憲兵隊所指稱的贓物罪、妨害祕密罪,他既然被憲兵隊當作犯罪嫌疑人對待,憲兵隊也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第95條規定,告知魏姓民眾「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等權利,但憲兵隊似乎並沒有依法告知。

不是翻箱倒櫃才叫搜索,不是簽了名就叫自願

據《蘋果日報》訪問魏姓民眾,他當時雖詢問是否有搜索票,但憲兵對他說:「那種東西很簡單,要就有了,如果不配合,等他們有搜索票就不一樣了,會很難看」,魏姓民眾因恐懼被迫配合上車回家搜索,並將3份文件交出,並被帶回台北市憲兵隊偵訊,偵訊後,憲兵才拿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讓他補簽,及簽具「扣押物品收據」。

搜索扣押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必須提出初步的證據給法官,說明有發動搜索扣押的合理根據(憑什麼認為有犯罪嫌疑?憑什麼認為有應扣押的東西?憑什麼認為應扣押的東西會在要進行搜索的地方?),經法官核發搜索票後,檢察官、司法警察才能持搜索票進行搜索扣押;如果是同意被搜索,雖然屬於合法搜索,但是執行人員必須在執行搜索場所,當場出示證件,將被搜索人同意的意旨記載於筆錄(書面)後,才能開始執行搜索,這份筆錄(書面)只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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