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德翔貨櫃輪慘劇檢討政府落實海污法之缺失

2016-03-2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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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岸貨輪擱淺,直升機救援卻釀成墜海慘劇。(葉信菉攝)

-北海岸貨輪擱淺,直升機救援卻釀成墜海慘劇。(葉信菉攝)

本月10日德翔貨櫃輪在新北石門海域擱淺,導致重油輕微外洩;救難直升機不幸隧海,造成2死3傷的慘劇。報載環保署以「環境污染調查」之名,向空勤總隊申請直升機,送接6名業者之「維修技師」。此舉顯然違反海污法第三十二條;該條文指出「船舶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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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思考的問題」是:

(1). 依海污法第三十二條,救災係屬業者之責任---顯然環保署向空勤總隊申請直升機,送接日本技師乃錯誤之決策;這說明為什麼 墜機意外發生後,把<日本維修技師>偽裝成<環保署技士>,從事油污勘查。這種錯誤之決策,導致海巡與空勤總隊各一位隊員喪生。

(2). 未建立海污救災之文件化SOP程序----顯然未依海污法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建立事故管理系統(Incident Management System,IMS系統),導致錯誤之決策!

在經歷阿瑪斯號油輪外洩的災難,筆者早已替政府依海污法第十條,擬定「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經行政院修訂丶公佈為「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2001.4),它是IMO(國際海事組織)所謂之海域油污染<國家緊急應變計畫>(National Contingency Plan)。該計畫內容包含總則、計畫範圍、計畫目的、組織架構、油污染緊急應變、執行、通報、因應政策、因應規劃、海上因應、油分散劑、港口因應、海岸線與岸上清除、生物復育、油清除物之處置、地方政府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環境諮詢與監測、媒體。計畫也涵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專案小組之組成與職責、通報流程與通報表,以及海洋污染因應措施要點等事項。專案小組由環保署、海巡署、國防部、交通部、衛生署、內政部、外交部、農委會、經濟部、研考會、法務部等十一個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組成。筆者同時也依海污法第六十條擬定該法之〈施行細則〉。

然而,此次慘劇,顯示出環保署尚未建立落實海域油外洩因應之IMS系統與因應之決策的SOP流程,去選定因應策略;而是以非常不科學的方式,去選用因應方式。

*作者為台灣重大工業意外防治協會理事長,中山大學環工所兼任副教授、前加拿大聯邦政府環境緊急應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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