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時長,不能陪家人
其實警察的工時很長,警察工會在過去就經常提出訴求,希望能減少警察的工作時數,滿足基層警員普遍的需求,讓他們也能擁有基本休息的權利。會這樣要求是因為,過去有關《警察勤務條例》的條文內容,幾乎沒有被遵守。許多地方的基層員警一天要工作十二小時是常態,還有很多警員一天睡不到三小時,幾乎毫無勞權可言。沒有充分休息的波力士大人,又要如何保護人民呢?
除了工時長以外,警員的排班幾乎沒有固定,往往到了假日最多人在休息的時候,警方就得加派人力。臨時停休是常有的事,為了國家,只好放棄原本和家人、親友排好的行程。就有警員曾在臉書發文,感慨在自己家中年幼的小孩眼裡,爸爸並不是英雄,而是騙子。每次也只能另一伴說:「對不起,我是警察。」
六、開槍就是執法過當?
警察們最大的困擾,也許就是不知道該不該「開槍」。在台灣,如果警方要嚴格執行公權力時,光是一顆子彈就可以讓他們寫好幾頁的報告了。倘若將犯人擊斃,那麼就要面對嫌犯家屬、社會的輿論壓力甚至法律的制裁。當然很多民眾會認為,警方開槍就是執法過當。過去幾年台灣六起警方開槍將嫌犯擊斃的案件中,只有兩件在司法訴訟中得以完全脫身。
在美國,從2015年到2017年,警察在執行勤務時總共擊斃了近三千人。撇開手無寸鐵的嫌犯不說,美警經常要面對攜帶武器的嫌犯,也隨時可能引發衝突,若是一個不小心,受傷甚至死亡的就會是警方。因此美國警方在面對這種狀況時,都會相當謹慎。而法院對於開槍擊斃嫌犯的警方,除非違反比例原則,通常都不會判刑。
李承翰警員的憾事,也許就是因為顧慮空間狹小,怕傷及無辜旅客,而選擇不開槍。警察該如何執法,才能既維護治安又保護好自己的安全,是台灣社會需要一起思考的。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