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的人一定會想到,那房東就說我要把房子收回來自住就好啦!但事情也沒有這麼簡單,既然房東本來把這間房子租給房客,代表房東有別的地方可以住,才有辦法把多出來的房子租出去。也不能突然莫名奇妙就說要收回來自住,是家裡人口突然增加?或者有家人從國外回來需要更大的空間?當房東房客有爭議時,法院當然會要求房東要提出一個合理收回自住的理由跟證據,提不出來還是會被駁回的。
以上的處理方式在租賃專法施行之後又有所不同了,因為租賃專法第十條規定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的理由,並未限制僅針對定期租約,所以解釋上對於不定期租賃應該也可以適用,而且租賃專法相對於土地法及民法為特別法,所以應該優先適用租賃專法的規定。
包括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以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等等的情形,即便已經變成不定期租約,出租人還是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但同樣的,假如沒有發生以上狀況,房東還是無法自行把房客趕走。
所以原則上租約一旦變成不定期,房客就可以住爽住滿,對房東而言相當麻煩。
但是要注意一點,不定期租約也不全然對房客都是好處,因為已經變成不定期限了,所以房東有權利要求依房屋價值的昇降,請求法院調整租金,房客有被調漲租金的可能。
好吧!回到我們前面講的租約,雖然法律沒有要求租約一定要簽書面,但是為了有憑證不要產生爭議,也不要變成不定期租約,所以通常會簽訂一本租約,那麼,簽訂哪一個版本的租約就很重要了。
啥?租約還有分版本啊!沒錯,而且租約還不只有兩種,總共有三種。
租約的種類
其實,租約分這麼多種,都要拜一個人所賜,她的名字叫做「張淑晶」,沒錯,就是曾經在媒體上轟動一時的惡房東張淑晶。因為她跟房客之間的糾紛,租約裡頭的規定欺負房客就算了,居然還會憑空生出房客沒看過的內容,讓政府意識到房客的弱勢,於是展開一連串租賃制度的變革。
首先,在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制租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只要是企業房東,通通要適用這個版本,而且效力很強,政府規定應記載事項沒寫在租約裡的,自動生效,不得記載事項還寫在租約裡,這部分就會無效。
應記載事項例如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要載明水電及相關稅費負擔方式、租賃雙方可不可以提前終止租約、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房屋返還點交手續以及未返還房屋違約金計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