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為「超額徵收與殘餘地問題」。若以興建公路為例,恐會產生許多的殘餘地,這會產生四種對於公益或私利的危害:第一、它們因公共建設而產生,很可能會抵銷該公共建設原本的功能,甚至阻礙周邊街區的發展。第二、城市會面臨必然的財政損失,因為這些殘餘地恐會影響周邊區域的整體發展,而導致整個區域不再具有吸引力,城市因此損失了大筆稅收。第三、不僅殘餘地擁有者會有很大的損失,其毗鄰地所有權人恐怕也會很慘,他的土地因為與公共建設之間隔著一塊或數塊殘餘地,致使其並未因為公共建設而產生預期的增值,甚至還會帶來損失。第四、這些殘餘地的形狀可能都太難看,因而產生了許多危害。
如何解決棘手的殘餘地問題?第一、可透過所有權人自主的重劃來予以解決,但若所有權人不願意配合,這就行不通了。第二、與前述方法相去不遠,在政府協助下進行重劃,其缺點仍然是所有權人未必會同意。第三、公權力介入,強制重劃殘餘地,此處則介紹德國著名的《阿迪克斯法》,這或可讓我們理解為何德國以土地重劃而聲名遠播。第四、若有殘餘地要出售,政府可以考慮購買。第五、若殘餘地要出售,政府必須責無旁貸地予以購買,不過這個方案圖利及保障的對象可能是所有權人,而不是社會大眾。由於以上方法皆有其缺陷,以致於超額徵收因此被看好,認為它或許能夠妥善解決複雜的殘餘地問題。
第三章為「以超額徵收保護公共建設」。這多半是因為美學上的保護,但並不侷限於此,因為一個美麗的公園也會與公共衛生及休閒遊憩脫離不了關係,超額徵收的運作可能會與採光、空氣品質、便利性及一般實用性有關。這涉及城市可以額外多徵收一些土地以備未來的需要,未來若不需要,則可將其出售。但對於許多市民而言,這似乎是賦予了城市隨意進行徵收的權力,是極為不當的作法;此外,這恐怕也會帶來嚴重的行政弊端,有學者因此主張用警察權(police power)來限制土地的使用,但這樣的作法恐也有其限制。因此,又有人主張徵收地役權(easements),但是對其最主要的批評則是可能無法發揮原先預期的效果,繼而有人主張施行超額徵收。然而,對此還是有許多不同的意見:第一、這恐會為城市帶來嚴重的財務風險;第二、它會對私人財產權過分干預,進而侵犯了私人財產權。
第四章為「以超額徵收獲得增值利益或賺錢」。這個政策的支持者主張超額徵收是安全又有效支付公共建設費用的方法,甚至可因此創造可觀的盈餘。然而,超額徵收並非是唯一賺錢的手段,政府至少有兩個其他的方法可以獲利,一為特別受益費(special assessments),另一則為增值稅(increment taxes),這兩個方法對私人財產權的干預比超額徵收和緩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