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驗流程】
由發現人通報警察機關到場,警察人員初步對現場進行勘察及拍照,並請相關人等(發現人、家屬)到派出所製作筆錄。
現場經警察人員初步認定沒有他殺嫌疑後,死者遺體可由家屬委託殯葬業者移置地方殯儀館冰存,等待司法相驗。
警察人員(派出所)將相關筆錄、照片等資料彙整後,報給分局偵查隊,再由偵查隊人員報請地方檢察署進行司法相驗。
地檢署收到通報後,由檢察官率領書記官及檢驗員(註)到殯儀館或自宅進行相驗(轄區派出所員警及分局偵查隊刑警也要到場),經檢驗員勘察屍體整體狀況後,判定致死原因,檢察官會對家屬進行訊問,了解死者身分、雙方關係、死者平常作息、有無用藥習慣、病史等問題,若家屬對於死因沒有意見,則由檢察官及檢驗員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效力等同醫療院所開立的「死亡證明書」)。
【實務經驗】
以臺南地檢署為例,每天會有2位檢察官輪值外勤,而「司法相驗」工作就是由輪值外勤檢察官負責的。試想:整個臺南地區這麼大,如果一天當中有好幾具屍體要相驗,甚至有的在殯儀館冰存(較多),有的放在自宅(較少),光是路程就夠檢察官受的了。因此,地檢署多半會依照屍體陳放的地點進行安排,先從殯儀館的先驗,或是從最遠的地方開始驗,所以常會有早上就報、下午才驗的情況,但原則是,當天報的一定當天會驗完。
【註】:嚴格來說,檢驗員和法醫師不同,但具體的區分、資格與權責有點複雜,這裡就不提了。實務而言,也都會以「法醫」來稱呼檢驗員。
Q:司法相驗都要解剖嗎?
我先給答案:否。
上面已經跟大家說過司法相驗的流程,而無論是在殯儀館還是自宅,都是由檢驗員透過目視、手觸等方式,檢視屍體的外觀,觀察生物性機能變化(瞳孔、硬化程度、屍斑等),再加上檢驗員的專業醫學知識,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如果排除犯罪嫌疑(他殺),現場就會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不需要解剖。
會進行解剖(或稱「複驗」),主要是在相驗的過程中,出現以下這兩種情形:
檢察官或檢驗員認為死因可疑,有解剖的必要;家屬對於死因有意見,或主動要求釐清。
而在解剖室內,主刀進行解剖的就是真正的法醫師,檢驗員則退居輔助位置,主要負責記錄工作。解剖,是為了進一步觀察死者身體內的各項器官,並提取一小部分切片,作病理、毒物等分析檢驗,釐清死者生前有沒有遭受不正當的身體侵害。
Q:為何需要「相驗」?
人生在世,必定要接受國家所制定的法律規範。我們有戶籍、有財產、有保險,在一個人死亡之後,家屬也要妥善處理這些身後事,而處理這些事務的主要憑據就是「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前面說過,如果是單純病死或自然死亡的,就由醫療院所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相對地,可疑為非病死的情況,就必須透過司法相驗程序,才能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事實上,取得「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都是其次,最重要的是,透過「相驗」嚴謹的程序,以發掘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特別是在發生命案時,「相驗」就顯得格外重要。國內外知名的鑑識科學專家李昌鈺博士曾說:「屍體會說話。」意思就是屍體能夠提供非常科學的線索及訊息,指引辦案人員往正確的偵破方向前進。
「相驗」或許相對大費周章,但秉持的無非就是一股謹慎的態度,合理的懷疑與查證,才能真正給予死者及其家屬最好的交代。
作者介紹│A-Shan(阿珊)
我是阿珊,自由文字創作者。 「珊時生活」書寫那些關於職場觀察、家庭親子與兩性關係的「三十生活」。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方格子(原標題:人類生命的終結──淺談我國的「相驗」實務)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