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南發生的性侵害悲劇,請不要再扯男人的動物性、晚上不要走在暗處、女生要結伴才安全、衣服穿多一點才不會財不露白之類的鬼話,這真的是鬼話,原因是,這件悲劇以及千千萬萬的其他鬼故事,已經證明了,在家,會被闖入、走路,會被擄走、穿得多,一樣被覬覦。這些被害人,就是遇到了,不論他們的日常做什麼選擇,這些人要攻擊,就是會動手。
所以,法律上要如何處理?事實上,台灣有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等,可是從三個面向來看,還是有努力的空間:
首先是教育。但現在還是有許多老師在處理性別平等議題時綁手綁腳,因為一旦談了敏感議題,家長就有可能如影隨形,向學校投訴、向教育局檢舉。許多家長還停留在民國初年的想法,要老師只能教導孩子財不露白、夜不外出、性不談論、保護自己。如果學校只能屈服家長在性別平權上的勒索,老師就無法好好落實性別教育。
其次是人力與待遇。不論是老師、社工、警察等等,都面臨「如果要真正落實所有保護機制,認真對待處理每件申訴,就會人力不足」的問題。在預防犯罪上,給錢與給人都是必要的,如果只是批評社工、學校、警政體系,但是不去思考欠缺的資源,後面的悲劇還是會持續發生。
那麼,法律呢?內政部至今還沒提出跟蹤騷擾防治法的官方版本,只有不同立委或黨團提出草案。這意味著這套法案,目前沒有排進委員會審理的可能,也就是立法還是遙遙無期。家庭暴力防治法,還可以針對現任或前任男友、女友,請求保護令,防止這些人再靠近。但是對於沒交往過的人、糾纏「愛慕」的人、即將犯案的人,對被害人的跟蹤騷擾,要如何處理?
目前對於無故跟蹤、騷擾的人,如果「查證屬實」,才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以「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裁罰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但是,這要證據!而因為個人隱私的原因,監視錄影器還不能隨便調閱,證據超難蒐集。有部分警察同仁,對於這樣的報案根本興致缺缺,因為績效低、蒐證難,這麼多案件堆積如山,是要警察怎麼辦?3000元?還可以向法院申訴,哪個被告會真的害怕?每年至少有5000件的跟蹤案,雖然不至於每件都是隱藏的、可能在未來發生的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但是,對於這些糾纏的陌生人,根本沒有交往過的人,我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
跟蹤騷擾防制法,是現在最需要做的超前部署立法工作。許多立委都已經提出立法版本,徐國勇部長在今年三月也承諾要在半年內提出草案,但是至今都沒有下文。這項草案通過,至少可以針對目前法無可治的某些騷擾行為,例如監視、觀察、跟蹤;盯哨、守候、尾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行為,請警察勸阻或罰鍰,如果勸阻或罰鍰不聽,還是反覆或持續,就可以請法院發出禁制令,類似保護令的功能,讓這些人不能再靠近,否則警方可以以違反禁制令罪,以現行犯逮捕或函送地檢署。
所以,請內政部與立法院加油好嗎?社會安全網要靠每個人幫忙,但是也請補齊社工與警察人力,並且提高相關待遇。法律也得要適當備齊,至少,我們應該盡力,讓下一個犧牲者不要再出現。1993年,鄧如雯殺夫案,催生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現在的悲劇,可以讓我們得到什麼啟示?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