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中的影視服務產業與OTT TV低度管理的思維

2020-12-2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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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通傳會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其目的係對OTT TV採取低度管理、抓大放小、自願登記、營業資訊申報以及內容管制等方式,並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及維護本國文化傳播權;此外,草案明定電信事業或相關事業不得提供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之非法OTT TV業者或其代理人所需之設備或服務,且對於其合作之境外業者所傳輸之未取得許可之OTT TV業者或其代理人發送之服務,應依主管機關(陸委會)通知予以阻攔或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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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網路跨越國界的本質,使得透過傳統國家法律工具來處理網路平台或網路濫用問題,變得更加困難,未來與網路有關的討論重點已不再是「該不該管」,而是「該如何管」;另外,在缺乏國際共識和信任下,各國倘若以強大的法規取代合作,將本國網路法規延伸到域外,這將徹底違反網路開放與自由的本質。法規制定必須成就產業須予納管的正當性,特別是權利與義務兩相符合的制度設計,實則,現階段對於OTT TV並不需要採取「全面性納管」而是「重點式管理」,建議可藉《電信管理法》作為銜接納管的取逕,透過約束電信事業協力的角色,可縮小規管影響層面。

※本文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助理教授、台灣通訊學會監事。本文為財團法人中技社2020年探討「新媒體之發展趨勢與影響」之部份內容,欲下載完整報告可見中技社官網https://www.ctci.org.tw/8838/publication/10798/4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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