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腳步近,勞動部表示,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給薪,若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擇日補假,雇主若徵得勞工出勤,根據當日特性,薪資計算方式也不同。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在會中說明春節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黃維琛指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果剛好遇到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黃維琛表示,民間企業如果是以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2月13日及14日(農曆初二、初三)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規定擇日補假,若勞雇雙方約定在2月15日及16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如果讓勞工在2月15日及16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如果在2月13日出勤者,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黃維琛也提到,民間企業如果要比照今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在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的2月1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需要勞工於當天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若勞工在春節期間出勤,薪資該怎麼算?黃維琛說,假設一名勞工其所屬事業是以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且補假日也經協商約定為2月15日及16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
假設該名勞工月薪為新台幣3萬6,000元,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經計算為150元,若勞工在2月10日、13日休息日出勤,那麼出勤加給規定為前2小時是1又1/3,後6小時為1又2/3的方式給薪,得出一日加給為1,900元;若勞工在2月11日至12日及15日至16日的國定假日出勤,就必須加倍發給工資,得出一日為1,200元。
黃維琛說,如果勞資雙方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該協商調移內容應明確且須經勞工同意,經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就成為正常工作日,當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另外,許多企業會跟著政府機關從2月10日小年夜開始放年假,黃維琛也說,若企業發薪日剛好是在過年期間,呼籲企業應該提前把薪水給勞工,讓勞工好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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