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可以考慮和解嗎?」法官嘆了一口氣。
「不可能。我是原配,他怎麼可能把財產給小三,這根本就是被狐狸精騙了,才會做這種事。而且律師有跟我說,後遺囑可以壓倒前遺囑,所以我們的才是有效的。」年長的配偶說。
「我也不要。他本來就想要給我錢,我才是陪伴他晚年的那個人。我們有全程錄影、錄音,還有公證人在現場,我們的遺囑才是真的。他們那份遺囑,還有兒子在上面簽名,那是假的、無效的。」第三者反擊。
法官無奈地說:「當然,後遺囑確實可以取代前遺囑的效力。可是,這份遺囑到底是口述遺囑,還是代筆遺囑,到時候也要傳喚證人才會知道。重點是,你們真的知道,老先生的遺產有多少嗎?」
兩方面面相覷,不知道法官問這個問題的用意是什麼。
「根據本院向金融機構函詢,老先生的貸款已經有上億元,扣除不動產、存款,老先生的財產淨值其實只有幾十萬元左右。遺囑寫的數字,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數字。」法官把文件出示給兩邊的家屬看,大家看了這些文件,幾乎不可置信。
「這太誇張了。」原配嘟嘟囔囔地說。「一定是被小三花光的。」
「你們才是,把他的財產都偷走。太不要臉了。」第三者怒罵原配。
大兒子拿著爸爸的遺照,坐在旁聽席上,那張照片,似笑非笑的,看著他親手製造出來的玩笑。
【呂律師聊天室】遺囑的種類與效力
所有的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式,統統都合法。因此,公證遺囑不會比自書遺囑要來得有效。然而,會有後遺囑的效力高於前遺囑的效果,也會有實際行動優先於書面遺囑的情況。簡單來說,每個人都可以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的方式,立下不同的遺囑,在遺囑都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後遺囑因為時間排序在後,因此只有最後一份遺囑會有效,其餘的遺囑,就算符合法定形式,因為時間在前,就會無效。而一個人的行動,才是代表真正的想法,所以如果有人在遺囑內,交代要把房子給予妻子,卻在實際行動上,把房子已經過戶給第三者,那麼還是以行動為準,妻子也不能要求第三者把房子依據遺囑過戶給她。因此,不要迷信公證遺囑比較有效,只要符合法定形式,都是有效的,只要注意時間順序就好。
在所有的遺囑法定形式裡,自書遺囑,就是要注意全文以筆書寫、記明年月日、自己要簽名;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述遺囑,要注意的問題,則是見證人的人數與利害關係。所謂的人數,就是除了口述遺囑的見證人可以容許兩人外,其餘的遺囑見證人,都需要至少三人(一名公證人、兩名見證人,或是三名見證人)。而且,見證人的資格,不能與遺囑的利益分配有關,或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最有意思的就是口述遺囑,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可以做口述遺囑,但是口述遺囑與一般遺囑的差別,竟然只有差一名見證人,其餘要件都一樣,而且在遺囑生效後三個月內,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發生死亡結果,這份口述遺囑就失效。就實際的情況而言,根本很難適用。例如大地震發生,被壓倒在建築物底下,想要以手機錄音製作遺囑,但是要去哪裡找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