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正熱,許多你意想不到狀況發生,像是近期卻有不少民眾明明已經支付訂金,就突然被各種理由要求解約,更是傳出有可能是因為建商認為營建成本暴漲、當初價格已不符合現今市場行情趕快解約止血,碰到這種狀況,專家指出,可以2個時間點來看,分別為簽訂買賣契約前、簽訂買賣契約後。假如民眾屬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遭建商毀約,則建商應退還訂金並賠償違約金,並可依情節來看是否要檢舉建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但要注意,一旦退還訂金、支付違約金,賣家得到補償後,無權要求建商以原始價格出售。
簽約前建商毀約 意願金應全退
民眾好不容易存好頭期款,終於下定訂預售屋,買到理想的房子,卻想不到建商竟突然毀約不賣屋?立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洪立洲表示,在萬物皆漲,賣方市場當道的情況下,近期「建商毀約潮」層出不窮,主要有2大原因,首先就是房子早鳥價賣得好,但因為營建成本暴漲,讓建商驚覺賺錢利潤萎縮,尤其是一些蓋小量體建案的業者,很多可能去年第4季進場預售,過年前就完銷,卻沒想到今年的造價成本持續上漲,每坪可能多個4000~9000元,若是總建坪100坪的產品就要多花400~900萬元,建坪愈大差距更大,為了怕房子成爛尾樓引發後續問題,建商便會以毀約的方式,避免虧損太多。
另外一種則是純粹想「賺更多」的建商,眼看著近期因為房價漲幅大新案紛紛開出天價,自己建案的價格也想跟上,想要趁機也跟著炒作一波。那假如民眾遇到此類問題究竟該如何處理才好?首先,民眾應以2個時期來看,釐清毀約時間究竟是簽訂買賣契約之前、還是簽訂買賣契約之後。
政理法律事務所李志正律師表示,民眾買房看屋時,很常見建案剛開案,民眾為了搶先卡位便宜早鳥價,於是先付一筆小額的小定「意願金」,用來代表買房誠意程度;或是當買方出價時,價格有落差,建商或是代銷要再請示公司送審,會先要求買方先付,而根據內政部規定,民眾在簽約前有最少「5天的審閱期」,可以把合約書帶回家仔細閱讀並做最後的財務評估。
因此,假如在這個階段建商看到近期因為房價漲幅大新案紛紛開出天價,自己建案的價格也想跟上,因此想毀約不賣房或是要求卡早鳥的民眾價格跟上,雖然可能會造成消費者觀感不佳,但假如買方不願意再多出錢,只要建商有確實將小定「意願金」退還給買方,就無違法疑慮,可自由轉售給其他買家。
簽約後反悔 建商除了退訂還要賠償雙倍違約金
而在經過5天以上的合約審閱期後,簽約當天,多數建商會將定金金額收足,也就是將小定轉為大訂,並且正式簽約及繳交簽約金,但假如在簽約後,建商反悔想解約,李志正指出,這在法律上認定就容易被解讀為事後悔約、任意破壞不動產交易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