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會做出這樣的判決,是認為若員工有脫序行為,雇主應採漸進式懲處,比如說警告、申誡、記過、降職等方式來懲戒員工,若員工都不改正,雇主已經仁至義盡,於不得已的情況下解僱不願改正的員工,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員工屢屢遲到,雇主如何自保?
因現行的勞動法令加強保護勞工的工作權,雇主若想自保,應先建立一套明確的出勤管理制度及獎懲規定,把內容清清楚楚寫明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並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才能降低勞資糾紛風險。
上了法庭一切講究證據,為了避免日後爭議,不能只是口頭申誡,要有白紙黑字的憑據,無論是實體的書面人事命令、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等,才不會空口無憑,吃了悶虧。
老闆可以這樣做
● 老闆可以針對員工遲到早退這段「未提供勞務」的時段「不計薪」,但一定要注意必須成比例,絕不能溢扣,如時薪為一百二十五元,若員工遲到一小時,老闆只能不給這一百二十五元的薪水,不能以遲到十分鐘扣一百元處分。
● 若要以遲到為由開除員工,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建立一套明確的出勤管理制度以及獎懲規定,並清楚寫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才能與法有據。
● 為了避免日後爭議,當員工又遲到時不能只是口頭申誡,建議留下白紙黑字的憑據,如實體的書面人事命令、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等,才不會空口無憑。
作者介紹|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同時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講授勞動法議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天下雜誌《懂一點法律2 勞資少糾紛,經營更輕鬆:釐清聘雇、薪資、工時到解雇等管理問題,勞資不對立、不吃虧》
責任編輯/郭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