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張先生理財投資,有了股利收入,要繳的稅反而少1750元。
●投資大戶、股利豐厚退休族群 聰明報稅心法
單身大戶李小姐,薪資所得500萬元、股利所得1000萬元。
假設選合併計稅,李小姐的綜合所得淨額為1457.7萬元,適用課稅級距為40%,扣掉累進差額86.4萬元,抵稅前應繳納約496萬6800元,1000萬元股利所得上限可抵減8萬元,最後李小姐須繳納488萬6800元。
若改採分開計稅,李小姐綜合所得淨額為457.7萬元,適用課稅級距為40%,扣掉累進差額86.4萬元,應繳納約96萬6800元;1000萬元股利所得以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為280萬元;兩者合計約376萬6800元。
因此,對單身大戶李小姐來說,採分開計稅方式較優。楊建華說明,李小姐無論選擇股利合併或分開計稅,適用的綜所稅率都是40%,但若選擇分開計稅,等同將股利所得獨立於其他綜合所得,以28%計稅,申報上相對有利。
●高股利所得分開計稅 列舉捐贈節稅效益縮水
從企業主及高股利所得人士角度來看,KPMG執業會計師洪銘鴻指出,股利所得一旦選擇分開計稅,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這筆股利所得並非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因此如果大股東主要所得以股利所得為主,有習慣捐贈固定的財團法人對象,將使可列舉扣除捐贈上限金額大幅縮水。
舉例說明,王董事長每年綜合所得總額3000萬元,其中包含股利所得總額2800萬元,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累進課稅時,王董事長每年都會捐贈幾個財團法人(基金會)全年合計共600萬元,捐贈列舉扣除上限剛好是600萬元(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節稅效益為240萬元(600萬元×適用稅率40%)。
如果在股利所得分開計稅之下,雖然全年的所得總額同樣是3000萬元,分配股利2800萬、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則綜合所得總額僅有200萬元,捐贈財團法人的列舉扣除上限僅40萬元(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節稅效益只有4.8萬元 (40萬元×適用稅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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