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年多詐騙集團囚禁凌虐事件,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明定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剝奪行動自由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處無形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年來台灣詐騙集團猖獗,為了取代他人金融帳戶、囚禁、凌虐被害人,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16日立法院三讀修正,參考德國、瑞士、奧地利法例,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其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三讀條文明定,以私行拘禁或是其他非法方式,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且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最的5種情形之一,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樣態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且未遂犯罰之,另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若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最,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姓,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