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近日中選會舉行了一場有關死刑應於半年內執行完畢的聽證會,此為領銜人徐紹展所提,欲將監獄行刑法145條進行增訂,具體增訂條文如下:
『死刑之執行,應於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執行完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此用意在於一定程度的加速死刑執行的步調,然而在實然面上卻也反映出我國在死刑執行的難處,亦即,對於一個真正被宣告死刑的犯罪人而言,仍可以透過申請大法官釋憲、再審、非常上訴等機制來延後自己的死期,換言之,這某種程度上成為了死刑犯的保命符,保住死刑犯暫時能夠免於一死。
(貳)死刑之意義~「存」
死刑作為刑法上最為嚴厲的生命刑,其意義具有警世大眾與嚇阻其他犯罪人之功能,若以應報理論而言象徵著以命償命、以一般預防理論而言則具殺雞儆猴的作用,這也是死刑至今仍存在於我國的部分理論依據,然而,由於近年來國際上愈來愈注重人權議題,提昌透過廢除死刑來保障人權,愈來愈多國家在刑事政策上採取廢死政策,我國的廢死聲浪也不斷增加,然而這個至今爭論已久的議題,總會巧妙的在選舉前後默默浮上檯面,從政治面而言,政客們試圖透過對死刑議題的操作來獲得選民的支持,讓這場攸關人命的重大議題淪為選票上的遊戲手段,但事實上政客最後的當選與否,都與死刑議題無太大關聯性,且人權議題本就不應當成連任或勝選的手段,而應該是匯集專家學者們進行有實質助益的討論,但唯一能夠確定的是,死刑在未來的某一天勢必會遭到廢止,這是因為受到國際間影響所導致,只是會在何時以何種方式遭到廢除仍然是一個未知數。
(參)死刑之意義~「續」
前述已從政治面的角度探討死刑意義之「存」,接著將在本段從法律面的角度切入討論死刑意義中之「續」的概念,分析現今我國仍有死刑制度而言究竟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
死刑存在於我國刑法中,而刑法作為眾多法律中最為嚴厲之法,對人民通常象徵嚇阻作用已如前述,刑法上有規範死刑的罪並不多,通常是罪大惡極之行為(如:刑法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或者侵害國家法益之行為(如:刑法101條第1項暴動內亂罪),而若在進一步觀察法條內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自然更能明白刑法的功能除了嚇阻大眾外,尚包含保障犯罪者不受到國家逾越的處罰,換言之國家必須在符合罪刑法定主義與罪刑明確性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對犯罪人發動刑罰權,此觀諸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可理解。
那麼問題來了,前述提到刑法的功能除保障犯罪人不受到刑罰外的處罰外,尚包含穩定社會秩序與警世等作用,倘若死刑一旦廢除,刑法上殺人罪的條文將會變成:『殺人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的立法設計將可能降低人們對刑法的畏懼程度,換言之,在犯罪人基於風險衡平後所為之犯罪行為,其所要面臨的風險將大幅度較以往縮減,這也是為什麼筆者認為死刑仍有存在必要的原因,因為「存而不用」與「完全的不存在」可謂天差地別。
這也能解釋為何我國近五年來實際執行的死刑件數僅有2件,其中仍有38名死刑犯未遭死刑執行,而這又回歸到徐紹展本次欲交付公投案的主張,透過修法增訂的方式,解決死刑執行延宕的問題,而非解決死刑本身。
(肆)結語
從上述我國現今司法運作與修法一事能夠得出一個結論:即短期而言死刑制度在我國遭廢除之機率不高,且綜合前述所言,不廢死帶來的效益可以說是利大於弊,至於死刑在未來是否仍會廢除答案則為肯定,因為國際情勢與人權團體在未來將成為主流,且廢死也確實是國際上的正在進行式,但對台灣現今社會現況而言,離廢死仍有一段路要走,而本次的修法是否真能交付公投,以即交付公投後的結果將會如何?都攸關我國死刑政策之存續,在那天到來之前,我們只能靜靜等候。
*作者為雙主修法律與政治大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