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郭姓男子去(2022)年底與鄰居戴姓男子發生衝突,一時情緒失控,出拳痛擊戴男下巴,導致戴男失去重心倒地、頭部重擊地面造成顱內出血、右側頭骨骨折,送醫3天後仍宣告不治。郭男被依傷害致死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另需支付戴男父母及新婚妻子約794萬元新台幣的民事賠償。
根據判決書,郭姓男子去年11月15日與鄰居戴姓男子產生爭執,後趁戴男不注意突然出拳攻擊,導致戴男左下巴被擊中倒地,造成顱內出血及頭骨骨折致死,郭男犯案後即到警局自首,後被桃園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罪起訴。刑事審理期間,郭男未能與戴男家屬達成和解,因此被戴男父母與妻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喪葬費、醫藥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郭男分別被戴男父母與妻子求償361萬1940元、361萬1940元、200萬6313元。
對此,桃園地院法官酌情郭姓男子主動坦承犯行,最終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郭男4年有期徒刑;民事賠償部分包含精神撫慰與扶養賠償金,法院日前判決,郭男應賠予戴父、戴母、戴妻共計793萬元,還可上訴。
針對精神撫慰金,法官認為,依據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戴母、戴父、戴妻應各請求180萬為適當;而撫養金部分,雖戴姓男子過世時戴父55歲、戴母48歲,並未達勞基法所規定之退休年齡,然而戴母、戴父的經濟狀況不寬裕,薪資所得均為0,法官酌情考量後認定戴母、戴父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即無法維持生活,有受子女扶養的必要。針對撫養金部分,應從戴母、戴父65歲時各自起算。
另外,法官依照主計處公布的2021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每年應提供27.6萬元作為撫養金,再依據統計處公布「110年度女性全國簡易生命表」得出,女性平均壽命為85.65歲,若從65歲起算,戴母平均餘命尚有20.65年,因此核計戴母扶養費應為132.9萬元,以此標準類推,戴父應為111.1萬元。而戴妻則獲判賠精神賠償費共180萬613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