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男子經常光顧某家檳榔攤,卻在發現檳榔攤老闆的女兒獨自一人時而起了色心,竟強抱對方、撫摸私密部位,男子後來惡行曝光後,雖與女孩父母達成和解,但受害女孩後來透過字條寫下「我希望可以把(摸)我上廁所的地方的阿伯給關起來」轉達給法院,顯見她的受害陰影。法官審理後,決定不給予男子緩刑,最終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將其判處1年8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陳姓男子是少女小花(化名)母親的檳榔攤顧客,卻在偶然發現小花落單時起了色心,在今(2023)年6月23日晚上8時左右猥褻小花,以徒手方式環抱小花、還觸摸其私密處,對小花實施強制猥褻得逞。犯行曝光後,陳男坦承犯行,但後來已與小花雙親以1.5萬元達成和解,而和解書上也記載了小花不再追究他的行為、願意原諒陳男等語。
不過,和解書上小花的簽名其實是由他人代簽,且法官審理時,還發現小花私下寫了字條,交由社工寄送給法院,而字條上寫了「我希望可以把(摸)我上廁所的地方的阿伯給關起來,因為他是壞人」、「不安、害怕、噁心、生氣,現在想起來」感覺等語,還有多個文字以注音符號表達,足認是小花本人所寫。
法官尊重小花的感受及想法,認為陳男雖與小花雙親達成和解,但其行為對於小花的傷害已造成小花心理陰影,難認和解已足以彌補小花,認為本案不宜宣告緩刑,最終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陳男1年8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