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黃姓男子3年前因周轉不靈,在租屋處輕生,送醫後不治。事後,房東不滿房子因此成凶宅,價值減損371萬元,便向黃男的吳姓遺產管理人求償。雖然吳男辯稱黃男是在送醫後才死亡,但法官認定「求死之處也算凶宅」,因此判定吳男須賠償房東20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黃男原經營眼鏡業務兼營手機買賣,但疑似周轉不靈,在2021年1月21日從住了4年的租屋處天井輕生,被住戶發現時整個人卡在大樓3樓,送醫宣告不治。房東得知自己的房屋變成凶宅,交易價值更因此減損371萬元,認為自己應該獲得賠償。
沒想到黃男家屬早已拋棄繼承,房東只能轉向黃男的遺產管理人吳男要求賠償200萬元。吳男則辯稱,黃男是送醫後搶救不治身亡,並非在租屋處死亡,不至於影響房屋交易價值,且黃男租屋契約只到2019年7月14日,房東必須證明黃男死亡時間與租屋時間重疊,認為房東提告無效。
對此,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黃男輕生已經屬「有違善良風俗、不法」行為,對房東的經濟利益衝擊甚大,且凶宅定義不單指陳屍處,求死之處也算凶宅,經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該房屋交易價值確實減損371萬元,因此判定吳男需賠償房東20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