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往生時,必須思索是否要提出「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藉此來節省遺產稅。資深地政士提到一個案例,老公往生後,由於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有不少不動產,所以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料,沒過多久老婆也往生了,子女繼承時卻面臨房地合一稅高稅率問題。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當夫妻其中一方先過世,就《遺產稅》的申報,若被繼承人的遺產很多,為了遺產稅的節稅,常利用《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來降低被繼承人的遺產稅額,是合法節稅的好辦法。
鄭文在提出國稅局網站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案例,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例如先生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
不過,他提到,自從2016年房地合一稅上路,若被繼承人的遺產是不動產,要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能要三思而後行。有實際案例是,丈夫往生,其遺產大於在世的太太許多,經過家庭成員討論,決定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此舉國稅局核准了近1500萬元的扣除額,以遺產稅10%計算,節稅約150萬元。
但是由於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有不少的不動產,所以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除了現金及股票必須移轉給配偶外,部分差額就以不動產分配給配偶。 只是不動產登記完成後的半年,太太因傷心欲絕,陪著先生上天堂,此時又是另外一次的繼承案件,必須由子女們來繼承媽媽的遺產。
由於部分的子女們旅居國外,評估未來賣掉該繼承的房屋是一種選項,於是提出疑問,未來出售該房屋,是否要課徵房地合一稅? 鄭文在說,因為2次的繼承時間不同,適用的稅率也不同,卻有驚人的差別。
子女們發現,父親繼承的房屋2分之1是2016年以前取得的,子女繼承後再出售屬於舊制,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但媽媽再繼承的房屋2分之1,則屬於新制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依據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函令」,如屬於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鄭文在說,房地合一稅稅率為45%、35%、20%及15%,自用住宅稅率是10%,計算的基礎是市價;遺產稅稅率20%、15%及10%,計算的基礎是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也就是為了節省10%的遺產稅,會讓繼承人升等更高的房地合一稅。
他認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若是不動產占多數,或許不該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降低遺產稅,而是直接繳納遺產稅10%,未來繼承人出售不動產時,才不會被課徵高額房地合一稅。
作者介紹|鄭文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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