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新竹縣府卻未能及時依法啟動警察機關尋查機制或親訪A童,也未能召開跨轄個案研討共同尋求解決對策,竟只以發文方式遲至11月28日函請彰縣府協助調查,此時A童已於11月27日受虐嚴重被送醫救治,再次錯失保護A童免於受虐重傷的契機,更凸顯與彰化縣府跨轄協調合作機制失靈。
調查報告再指出,A童除有長期受暴,經醫院評估後還有發展遲緩狀況,需積極接受復健療育及定期門診追蹤,但乙女欠缺教養知能、親屬支持系統又薄弱,也因A童發展狀況深感照顧的壓力與困難,都未能積極讓A童接受早療服務。不過,新竹縣府明知上情,卻無任何作為與解決對策,面對乙女受服務意願低、不易聯繫,也未能運用跨網絡機制共同研議有效策略及分工合作模式,僅是不斷聯繫,以致處遇無法進入案家。
不僅如此,新竹縣府早在2020年7月30日就已在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明確指出乙女權能感低,後續仍需要持續追蹤,而乙女當時也還生活在遭受甲男家暴的威脅與恐懼中,但該府竟在同年8月25日以「兩造和平相處,未再有暴力情形」為由率予結案,足見處置消極,跨網絡協力合作不足,確有疏失。
調查報告指出,《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已明文禁止家內體罰,截至2022年已有65個國家立法禁止家內體罰,我國現行《民法》第1085條仍保有父母得對子女行使懲戒權的規定,恐易誤解體罰是一種管教。且據歷年重大兒虐致死或重傷案件統計及研究,超過5成施虐者為父母,「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缺乏親職教育」為施虐主要因素;受虐者中超過7成為6歲以下幼童,近9成為「未就學且未托育」。
監委葉大華表示,司法實務上對於「父母懲戒權」及是否行使在「必要範圍」的判斷,並無明確標準。法務部已於112年3月14日提出修正草案,去除懲戒觀念,從法律面防止體罰、身心暴力成為管教方式;行政院允應督促所屬加強社會對話與溝通,俾盡速通過此法案修正,落實CRC以兒童為權利主體的精神,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全面支援父母正向教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