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對夫妻結婚15年,雙方約定若丈夫外遇,就要把房地產歸妻子所有,並支付200萬元賠償金,怎料丈夫婚後在中國外遇,被妻子怒告求償,主張房子賣出、獲得3386萬元,但這筆錢已借給丈夫及公公,她只拿到386萬元,因此要求丈夫應賠償支付1361萬及精神損失。對此,法官認為,妻子的請求無法律依據,最終駁回。
丈夫外遇要給她房地產、200萬賠償!法院「1理由」駁回
根據判決書,李姓女子2011年5月7日與賴姓男子結婚,然而賴男在婚姻期間多次外遇,因此雙方在2018年11月12日簽立保證書,若賴男再次外遇,則需將價值3000多萬元的豪宅歸李女所有,並支付李女200萬元賠償金。賴男2020年4、5月又被李女抓包在中國外遇,違反保證書約定。
對此,賴男雖承認那段期間的確與一名酒店女子短暫交往,並在同年10月結束關係,但否認李女部分主張,賴男表示,房地自購買起登記在妻子名下,而房子在2022年出售後的所得就已歸李女所有,因此賴男認為已履行保證書中「房地產轉歸李女所有」的條件。大S沒等到判決出爐就病逝…陸媒揭「汪小菲母子被下禁令」裁定書曝光!張蘭噤聲40天怒發聲更多文章
不過,李女後來自願返還這筆款項給賴男父親,這部分與保證書無關,而賴男更否認有向李女借款1250萬元,且即便有,也2023年1月30日離婚時的離婚協議中清算。不僅如此,賴男還主張保證書約定金額總計超過3000萬元,遠高於一般外遇賠償金額,應予酌減,因此請求駁回李女之訴及假執行聲請。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李女已經出售房地,獲得賣房的款項,因此賴男的確已履行保證書中的條件,無需再另行支付1361萬元,又認為保證書約定金額明顯超過合理範圍,200萬元請求無據,最終駁回李女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