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日前形容兩岸關係就像「指腹為婚」,又再度引發熱議。究竟「指腹為婚」到底是什麼呢?其實這是一種傳統社會的婚配習俗之一,在子女還在母親肚子裡時,就由雙親為他們訂下親事,以現代的觀點來看是違反人權的無稽之談,但就連在古代,也有許多官員、學者發現這樣的習俗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覺得不應該鼓勵,到了元代、甚至連官方都用法律明文禁止。究竟「指腹為婚」這樣的風俗,到底有何可怕之處?
指腹為婚始於東漢
關於「指腹為婚」最早的記載可追溯到東漢光武帝之時,大將軍賈復在戰場上受了重傷,光武帝很是心疼,就對他說:「聽說你老婆懷孕了,不然這樣,要是生的是兒子,就把我女兒嫁給他;如果生的是女兒,就讓我兒子娶她。」是皇帝用來嘉獎、安撫功臣的一種方法。
到了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指腹為婚」的風尚也在世家大族間展開,成為維持門當戶對、鞏固家族勢力的一種手段。後來這樣的風俗又由貴族走向平民間流行,轉為爭取地區上有限的婚姻資源,而非單純像小說或電視劇包裝的,純粹是彰顯家族間情誼的表現。
古代》增加社會成本,朝廷明文禁止
自宋朝就有反對指腹為婚的聲音出現,司馬光在《司馬氏書議》中就寫到:「現在很流行指腹為婚,但是有的小孩長大後可能會變魯蛇、或生重病、會到遠方出差,兩家族間的身分地位也可能不同,這些影響會導致毀婚訴訟變多,增加社會成本。」到了元朝,刑法更是明文記載:「諸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禁之。」
元、明、清都有明文禁止這項習俗,明代大臣桂萼也曾上書建議:「根據禮法,男十五、女十四以上才得以談論婚嫁,在那之前先約定婚約、行聘禮,等到成婚之後還是會因為不適合而離婚、或鬧上公堂,應該要嚴禁指腹為婚。」過去對於婚姻的禮法有很多限制,包括幾歲能結婚、怎樣的人才能結婚,像是法律就有明文規定父親死亡兒子不能娶父親的小妾、哥哥死亡弟弟不能娶嫂嫂、主人死亡家奴不能娶女主人等等,如果有這些通婚情形,政府會強制離婚並處以刑罰。
只是法律雖然有規定,但仍禁不住民間的風氣,到了清朝,甚至還衍伸出「童養媳」的作法,至今在中國某些地區仍是有幫小孩訂婚的情況。
現代》非當事人自行訂定的婚約為無效婚約
現代來說,很明顯指腹為婚違反了人權。每個人生而自由,可以自由選擇戀愛,自由選擇婚姻,當然不用依照父母的指示。我國民法也明文規定: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指腹為婚」或由父母代訂的婚約都是無效的,若子女否認婚約,不會有違反婚約獲賠償的問題。
若非要以人與人之間的婚姻關係比喻兩個政權之間的關係,將國家看成一個人的話,「指腹為婚」又是剝奪人權的行為,讓人很難不聯想到國家主權的行使,而且還不只剝奪了台灣的主權,連中國的主權也一併算進去了,而背後那個指示「婚姻」的「父母」又在哪裡?
不論在古代或是現代,指腹為婚都是違法、無效、且被唾棄的行為,從各方面來看,以指腹為婚比喻兩岸關係真的合適嗎?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