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法律歧異釀冤獄 高思博:監院調查認已侵害人權

2023-05-1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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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認為TDR法律定義不清,已侵害人權。(圖/中華人權協會提供)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認為TDR法律定義不清,已侵害人權。(圖/中華人權協會提供)

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因法律定義不清,造成多位買賣TDR的投資者鋃鐺入獄,引起侵害人權爭議。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TDR在證券交易法上的定義,牽涉刑事責任,因此法律一定要清楚明確,不容有模糊空間,否則會對人權造成嚴重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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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思博認為,在中華人權協會長期關注相關議題後,有許多各領域的法律專家、權威學者、法學團體紛紛跟進,並經由時空背景、法釋義學等各方面,深入進行學術研究與辯論探討。

高思博說,目前絕大多數專家學者認為,TDR在101年1月4日增訂證交法第165之2條並公告實施前,根本沒有納入證券交易法予以定義且規範。換言之,廣大參與證券市場的民眾長期以來一直蒙受TDR爭議,並遭主管機關以證交法的刑罰條文移送司法,造成冤獄。

本身為法學博士,同時也是法律系副教授的高思博認為,主管機關在證券交易法未修正完備或合法核定TDR之前,顯然不能對法律所未涵蓋的投資行為進行寬鬆解釋;甚至以事後的核定意思,強行回溯至民國76年的財政部900號公告去處罰民眾,如此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以及其核心內涵「禁止溯及既往」,從而誤導司法機關的認定。

因此立法委員余天認為立法缺漏,未將屬於第二上市的台灣存託憑證這六個字寫在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導致實務法院一致認為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規範對象與台灣存託憑證TDR無涉,導致四件冤案發生,金管會為了掩蓋行政怠惰、冤獄國賠,竟然在104年及109年偽造文書並發公函給各公務單位,台北地院因此判第四件冤案當事人18年,應該修法定義其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

解決歧異最好的方式就是修法,高思博說:「雖然證交法已增訂第165之2條,但明確性仍然不足,導致仍有判決認為該條文並非TDR的規範依據,形成行政、司法的不同解讀,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更是表明法律的不明確已有重大爭議,足以證明TDR爭議的癥結點,在於證交法關於有價證券的規範模式,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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