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住宅市場機制及全國建築量能有限的情況下,對於「老屋等於危險」的錯誤認知,有必要做進一步說明,對此,房屋專家傅恪恩就指出,根據「危老條例」的規定,大概有4種認定原則,第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者,例如海砂屋或震損屋;第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乙級者(危險係數(R)>45);第三,屋齡30年以上,耐震初評乙級者(45≧R>30),無電梯;第四,屋齡30年以上,耐震初評乙級者(45≧R>30),有電梯但經詳評判定改善不具效益,而這也是為什麼社會大眾普遍會直接把屋齡30年與危險畫上等號的原因。
傅恪恩說,在建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以前,「老房子」不一定有居住危險,還是需要依據評估的結果來判定。此外,除了危老條例規範的認定標準以外,都更條例第六十五條也指出,建築物「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標準,以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ID值是否小於0.35作為判斷是否危險的標準。
新北市府表示,由於建築物的屋齡並非判斷其危險性的指標,在行政審議、發照與民間建築量能有限的情況下,新北市府推出多元都市更新政策,聚焦在「危險建築物」,致力改善民眾居住安全,讓民眾了解更新並非僅有重建一條路,也可以透過整建維護方式,如外牆拉皮、耐震補強或增設電梯等,強化建築物的耐震強度及功能,並將有限資源投注在危險的標的上,同時結合行政法人-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及新北都更大聯盟的專業技術,盼能持續推動危險建築物更新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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