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工作,是一個面向國際的行業,在國內法及國際公約等規範框架下,每艘船的船員人數、船員擔任職務、船員休息期間都有明文規定,缺少任何一個船員都會造成船舶的不適航,甚至導致船舶被實施港口國檢查的國家扣留。(圖/海洋局提供)
最近看到政治大學林良榮副教授在自由時報投稿的《從僱用契約爭議檢討船員勞動政策》,感慨頗深。筆者不是法律學者,但作為一個從基層做起,慢慢做到船公司管理階層的船員,不論是站在資方或勞方的立場,應可提供林教授更符合實務運作的建議。
從陸上勞工的角度來看,不定期僱傭契約無疑較定期僱傭好太多了,最主要的當然是僱主沒有法律規定的事由,不能無故解僱勞工,勞工在工作上較有保障。因此在討論船公司究竟應該和船員簽署定期或不定期僱傭契約時,多數的法律學者,甚至部分法官也會想當然爾的認為船公司對於船員的需求是持續的,雙方應該簽署不定期僱傭契約,否則就是對於船員的不當剝削和壓榨,但這真的是實情嗎?
航運工作,是一個面向國際的行業。在國內法及國際公約等規範框架下,每艘船的船員人數、船員擔任職務、船員休息期間都有明文規定,缺少任何一個船員都會造成船舶的不適航,甚至導致船舶被實施港口國檢查的國家扣留。因此,船上的工作性質與人力需求,簡單講是硬性規定的「一個蘿蔔一個坑」,和辦公室型態的工作有很大差別,無法用職務代理人的概念去理解或運作。
基於上述因素,從公司營運的角度出發,若不定期契約船員因故申請休假,只要和船期撞期,就會造成船員無法上船、缺員,致使公司無法發船,實際上在船員的調度方面很沒有彈性。從市場競爭面來看,這種船期充滿高度不確定性的航運公司,也會讓客戶怯步,最終被市場淘汰。
從船員的角度出發,不定期契約的船員若因為申請休假而無法上船,即便公司最終可以臨時在市場上找到定期契約船員,來頂替其原船職務,但基於「一個蘿蔔一個坑」的工作型態,這名請假的不定期契約船員最終也無法參加公司其他船的航行任務,僅能在岸上領底薪乾瞪眼,虛耗好幾個月。這樣的不定期契約制度,真的是對船員比較好的嗎?
像這樣的不定期契約,可能導致船員不敢妥善安排自己的假期,身體不僅無法獲得充足休息,心裡可能也有所罣礙。由於一次的船舶航行是一段長期、高壓的工作,定期契約的每個船員對於下船後生活都有不同安排與規劃,自然也可能預設不同的休息時間與再次上船的日期,然而不定期契約卻剝奪了船員自由選擇的權利,公司一旦派船,船員就有上船工作的義務。船舶一旦開航後,不但醫療資源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亦身處於和外界相對隔絕之空間中,船員若在上船前未有充足的休息,將導致身心狀態的不適任,實際上是將自己、同船船員以及船舶都置於非常危險的境地。
如果可以選,我想所有的船員都希望有不定期契約的工作保障和定期契約的工作自由,但魚與熊掌不可兼得。而且更現實的問題是,這個勞工不上班的期間公司要不要付錢給他?年資基數還要不要照給?縱使認為公司這時候不用付錢、沒有累計年資的問題,也會增加公司非常多管理上的困難,而且這樣簽署不定期僱傭契約的意義究竟在哪裡?
筆者認為,在現行的定期僱傭契約之外,特定航線如湖泊、國內航線等,在船員調度方面的問題較小,船員和船公司當然也可以簽署不定期僱傭簽約,但是雙方在兩種契約類型下的權利義務並不相同,不定期契約的性質,對於追求工作穩定的船員未必是萬靈丹,但對追求優渥薪資、自由安排生活的遠洋船員絕對是毒藥,甚至衍伸出各種公司實務運作上的問題。
不定期契約是能夠提升船員待遇的萬靈丹?抑或是扼殺船員就業環境的毒藥?值得深思。然而,在契約基於船員與航商雙方合意的狀況下,若不定期契約真的能夠提供給船員更多保障,則目前國內外市場上不會形成以定期契約為主的僱傭型態。僅就此文來作為來自實務經驗的補充。
*作者曾任遠洋船員及國內航商的管理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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