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最近準備推動「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財團法人立法,但卻成為鄉民眾矢之的。(資料照,柯承惠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最近準備推動「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財團法人立法,沒想到這件事,竟然跟PTT轉載《聯合新聞網》一篇日本動漫文章,被衛福部認定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發生連動。由於iWIN在1月23日召集平台業者討論虛擬動漫「兒童色情」定義,會議中PTT代表們義憤填膺,鄉民們寄了1400張日本動漫圖片,請iWIN判斷是否符合「兒童色情」定義,當天甚至有學者提出,動漫角色「眼睛占臉部面積一半以上」即視為「幼態」,不得有性交或性暗示情節,由於相關認定標準過於廣泛,PTT代表們對於轉載日本A漫即有可能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甚至可能被課以刑責極度不滿,PTT鄉民為此大炸鍋。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財團法人立法,最近在PTT引發蝴蝶效應。今年1月份,針對轉載自《聯合新聞網》的一篇日本動漫文章,該文章附上日本動漫連結,遭認定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聯合新聞網》與PTT被要求移除下架該篇文章,PTT鄉民們認為「iWIN」配合執法過當,在「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財團法人立法消息出爐後,鄉民們在網路上罵翻「iWIN」,並且質疑NCC準備透過「iWIN」財團法人立法,讓《數位中介法》借屍還魂,相關陰謀論在網路甚囂塵上。
1月23日「iWIN」召開多方平台會議,「iWIN」將虛擬影像的兒童色情認定標準列入討論議程,PTT代表在當天會議中批評「iWIN」訂定相關標準,恐將造成網路言論寒蟬效應,最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主管機關衛福部也不敢就「iWIN」建議標準立即裁示,會議最後草草告終。不過,當天協助「iWIN」召集網路平台業者的NCC,這幾天成為鄉民眾矢之的,網路上甚至謠傳NCC官員當天要求平台業者「照著主管機關訂定的標準做,就對了!」
「iWIN」執行秘書劉昱均解釋,「iWIN」是在去年12月接獲民眾檢舉,指稱PTT轉載《聯合新聞網》一篇文章,該文章有附上日本成人遊戲平台網址,該遊戲網站內有圖有文,講一群女孩子如何捍衛貧窮的故事,繪畫人物雖不是真實人類,但外觀很像孩子,也就是一般民眾認知「小學生體型」,儘管該動漫性交貼合處有打馬賽克,但即便如此,看起來還是像幼態女性性相關與性行為,「iWIN」因此詢問NGO,並函詢衛福部與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認定。
劉昱均表示,「iWIN」在移送這個檢舉個案過程,「心裡其實很猶豫」,畢竟該動漫並未明確表達其為「未成年兒少」,「iWIN」也無法確定該動漫,應該以《兒少法》或更嚴格的《兒少性剝削條例》移送,但網路平台蝦皮,已經推出了AI擬真人類,虛擬人物是否該納入《兒少法》、《兒少性剝削條例》等法令規管,遲早是社會必須面對議題。衛福部最後回函,凡是使人引起性慾之幼態畫面,就算是兒童色情,不會因為創作者未明確標示其年齡,就不算兒童色情,換言之,虛擬兒少影像,仍有可能踩到《兒少性剝削條例》紅線。
有了衛福部的授權之後,「iWIN」在1月份通知2家平台下架,並且在1月23日將動漫「兒童色情」定義,納入網路平台會議討論,當天「iWIN」引用醫學界兒童發育量表,將未成年兒少,例如小學三年級頭身比1:3,臉部樣貌(眼睛占臉部比率),以及胸部發育狀況,作為虛擬動漫主角是否為「未成年兒少」進行討論。
不過,當天會議後,PTT出現大炸鍋,劉昱均表示,PTT高層雖被告知要移除該篇文章,但PTT下面的板主們,沒有很清楚被告知該篇文章為何被移除,很多鄉民們擔心,網路上創作的二次元少女,即將被莫名其妙消失,很多鄉民很生氣傳了上千則圖片申訴,「iWIN」也趁這次機會,把相關圖收集起來,希望先把標準訂出來,哪些屬於虛擬兒少性剝削範疇。
「我們的判斷標準拉很高,必須為有害兒童且必須要有性行為、及明確性暗示的畫面,才符合兒童色情定義」,劉表示,虛擬動漫有些是《兒少法》第46條定義限制級成人動漫,只要有「18禁」的保護措施,即不構成違法,有些則是非「18禁」的內容,網民提供的1000多件檢舉,沒有一個被判斷符合「兒少性剝削影像」,但不可諱言,PTT不是每個版都有年齡驗證等保護機制,「如果能有保護機制,那些貼文都還可以活著,我們要看的是平台機制保護機制是否足夠。」
當天主持會議的NCC參事詹文旭表示,「iWIN」1月23日召集網路平台討論虛擬兒少性剝削議題,當天會議並沒有結論,《兒少性剝削條例》主管機關是衛福部,NCC並沒有命令「iWIN」對虛擬兒少色情進行定義,當天雖然有學者提出,「眼睛占臉部面積一半以上」即視為「幼態」的認定標準,但NCC認為,兒少除了兒童之外,還包括未成年青少年,如果將虛擬兒少色情標準訂太寬,可能對網路言論與創作自由造成限制,「我當天的發言,是希望該議題能多一點討論,並沒有講過『平台業者照著主管機關標準做,就對了』。」
詹文旭表示,衛福部接下來將針對虛擬動漫可能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的樣態進行「類型化」,「iWIN」是跨部會與平台業者多方利害關係人開放討論架構,對於網路違反兒少健康之內容,有分成「輕級」、「中級」、「重級」,重級才會要求立即下架,NCC不會去認定虛擬動漫影像,是否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iWIN」基本上只是不告不理的受理申訴窗口,「沒有對網路內容,事先言論審查!」
然而,《兒少性剝削條例》針對兒童色情部分,罰則比《兒少法》要重許多,平台業者依照《兒少性剝削條例》47條,將處以6萬到60萬元罰鍰,行為人甚至將被警政與社政單位移送偵辦。
劉昱均表示,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8條之檢舉案件,「iWIN」接到申訴後,必須按照流程通告警政與社政單位,因為違反該條例已屬「刑事犯罪」,不是只是單純行政罰;另外,該法第39條規定無故持有兒童性剝削影像之平台業者,依法也必須移送相關單位調查,不管如何,都要經過警政與社政,「檢察官最後決定不起訴,也不代表社政也會認定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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