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不滿媒體人吳子嘉在民國103年指他無法回任台大,是因為與業者利益扯不清等語,提告求償;二審高院今(6)日判吳子嘉要賠新台幣20萬元,全案可上訴。
吳子嘉於103年11月8日在美麗島電子報刊登一篇名為「蔡正元與張景森」的文章,文中提到張景森的部分包括,「資料豐富,卻無法重返台大校園,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有扯不清的關係」等語;張景森認為這是不實言論,對吳子嘉提告求償200萬元。
維持一審北院認定 賠償金額降至20萬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吳子嘉負面貶損張景森的社會人格地位、侵害名譽,因此判吳子嘉要賠80萬元,並在美麗島電子報刊登道歉聲明。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北院認定,但認為賠償金額過高,酌減改判賠20萬元,其餘部分與一審判決相同。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