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蕭曉玲案中,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教師之申訴案,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損害申訴人之權益,新版《教師法》草案規定,學校教評會與縣市教育局,應於申訴案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完成申覆。若未在期限內完成申覆,申訴人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行政救濟。
范巽綠表示,未來《教師法》修法後,各級學校教評會針對不適任教師之處分,可以依據其違反教師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尊嚴之情節輕重,給予「終局停聘」、「解聘」、「暫時停聘」等處分,停聘期間將不發給待遇,避免過去有不適任教師遭解聘後,仍繼續支領薪酬的情事再度發生。
學術升等未過 學校可「資遣」教師
另外,針對專科以上教師在學術著作與教學成就,不足以符合學術升等要求者,本次《教師法》修法第26條,也增列了「資遣」的選項。范巽綠表示,未來大學助理教授、講師、與正副教授,未來若有學術升等未過之情形,學校可以選擇以資遣方式汰換教師。
范巽綠表示,自2017年8月1日至今,連同國教署,全國22縣市亦已成立21個專審會,學校申請總案件數19件,受理案件數14案,此次修法提高「專審會」法律位階,未來各級學校如果有發生教師與教保員重大不適任事件(例如兒虐),學校教評會未能在一定時間內,通過不適任教師之懲處處分,各縣市教育局可以將該案提報專審會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