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肯亞警方調查首都奈洛比近郊一起華人男性火災致死案時,連帶破獲77名華籍人士非法入境,且使用無線電設備涉嫌進行電信詐騙案。法院於4月5日宣判無罪並釋放,在進行遣送回台的過程中,卻遭中方阻撓並遣回中國。
肯亞一案由於當地已判無罪,這些人理應擁有人身自由權。因此法務部部長羅瑩雪及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之副司長戴東麗向外界聲明,此案受害者並無台灣民眾,引渡台嫌疑人至中國符合管轄原則及法庭便利原則,並希望台灣不要包庇犯罪,但這其實忽視了無罪推定原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然而現狀至此,主張人身自由似乎已無實質意義。
目前兩岸只得將協商焦點聚焦於管轄權競逐,此事因涉及三方國家,理應照國際刑事司法的管轄原則行事,然而事關兩岸特殊關係及曾簽訂的各種法條,立委及政府在援引法條上看法並不一致。
現行國際刑事管轄權包括領域(含犯罪發生地與結果地)、國籍(含犯罪行為人與受害人)、保護性及普遍性四種。然而目前尚無明確國際法條規定當發生競合(複數國家於單一案件同時具有管轄權)狀況時該如何劃分,且其並無排他性,各國可同時宣稱擁有管轄權,因此通常透過國家之間所簽訂的司法互助及引渡條例進行協商。
被判驅逐出境的台籍嫌犯在前往中國時,援引的名義是「遣返」還是「引渡」是其中一個關鍵。若為遣返,則台灣可依國際慣例,要求遣返原國籍地,若為後者則可主張國籍(犯罪人)管轄,以與中方主張的領域(結果地)及國籍(受害人)管轄抗衡。
除此之外,依據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規範,被判無罪的國人是不得引渡的。且台灣若對中國司法審判上的公平及獨立性有疑慮,依國際法「酷刑、死刑不引渡及違反公平審判之不引渡原則」亦可主張肯亞引渡違反國際法。畢竟兩岸司法尺度差異有目共睹,基於保護國人司法人權的角度,要求管轄有其正當性。
但無論是管轄權競逐、引渡或遣返,台灣目前與大部分國家皆無簽司法互助協議,肯亞也只是落實其對「一個中國」的認同與臣服,終究繞不開國家力量展現,以及長久以來的主權爭議: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安峰山,及中國媒體《環球時報》稱,因受害者幾乎為中國民眾,肯亞根據國際刑事司法訴訟的屬地原則和「一個中國」原則,遣返台犯完全符合國際法。
因此要求中國依管轄權協商,無異迫其承認台灣主權,但若台灣政府輕易放棄,將強化國際間台灣屬於中國的印象,往後台人在境外犯罪一律送往中國將難以避免。此案也凸顯台灣政府部門能力不足,二〇一四年底外交部已獲悉國人遭肯亞警方拘留一事,負責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的法務部竟稱其毫不知情,事發後羅瑩雪放棄台灣仍有管轄權的事實,自斷經脈地公開贊同中國主張的行為,實在是令人難以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