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真如郭董所言?我們還是先回到微軟起訴鴻海的案件,依據微軟的起訴書記載:
2010年起微軟與鴻海雙方就開始談判協商授權事宜,最終於2013年4月1日簽訂機密專利授權協議(Confidential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並溯及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允許鴻海使用微軟的專利技術,得製造、委託製造、使用、銷售或其他處分特定授權產品(Covered Products);同時定義非授權產品即鴻海不需要給付權利金之產品。
雙方簽約後,鴻海只提出一份2014年度的不確定權利金報告,雖經微軟幾度催討,鴻海仍堅拒提供任何權利金報告。
2017年3月1日微軟正式行使契約上的稽核的權利,鴻海幾經拖延始同意微軟指定的Deloitte會計師事務所,但仍拒絕提供任何資料,也不讓Deloitte會計師進入鴻海公司進行稽核。
2018年3月21日微軟發出Escalation Notice要求鴻海以誠信協商解決爭議,鴻海還是不理會。
2019年3月微軟向加州聯邦地方法院聖荷西分院起訴。
從上面的時序看來,雙方契約在2013年1月1日生效,依約鴻海就應每年提出權利金報告,但鴻海僅於2014年1月30日提出權利金報告,自2015年後即未履約,歷經2-3年的催促,未獲鴻海回應,微軟方於2017年啟動合約上的稽核程序,鴻海同年10月同意微軟選任之稽核會計師,但卻拒絕提供資料與同意會計師進入鴻海稽核,微軟在半年內即2018年3月21日發出Escalation Notice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以上情事都發生在美國總統川普2018年3月22日對中國啟動貿易制裁之前,如何能說微軟要求權利金是趁中美貿易戰出手?微軟經一年協商不成,而在2019年3月起訴,從整個爭議過程看來,微軟是按部就班的行使契約上權利,看不出來有利用何種特別時機或考慮國際局勢的情形。
再說中美貿易戰勝負未分,目前很難判斷對誰有利或不利。姑且不論中美貿易戰對微軟或鴻海的產業地位有何影響,任誰也不會認為中美貿易戰會對微軟或鴻海的營業或財務狀況造成急迫或陷於危險,甚至是影響任何一方的實力。更何況,訴訟輸贏在於法律關係及建構此法律關係之事實與證據,不在於時局與情勢。
既然微軟主張鴻海違約請求其履行權利金報告義務、稽核義務,並令其交出帳簿與記錄,當然會要求賠償權利金及其利息之損害、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費,包括判決前後之利息,以及法官認為適當的其他救濟。所以本案勝負在鴻海有無違約之事實及證據。在鴻海的記者會上,沒看到郭董否認微軟的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也沒看到他主張微軟的專利有瑕疵,很遺憾的,我們只看到郭董充滿情緒而不理性的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