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中市東區、北區、北屯區、南屯區部分路段路邊停車格納入收費評估,台中市政府交通局長葉昭甫今(24)天說,並不是為了搶錢,而是為避免車輛長期占用或久停,提高停車轉換率。
依據「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只要未收費路段平均每小時停車數高於停車位總數60%,交通局得納入收費範圍。
葉昭甫說,這是法規依據部分,但絕非唯一考量因素。交通局還會先密切觀察當地停車供需狀況,並非停車率一達60%就納入收費。
「長期占用或久停,已讓公有停車格淪少數民眾自家車庫」
葉昭甫以這次研議納入收費的東光園路等路段為例指出,長期以來停車率已達100%,地方民眾對此感到困擾,認為長期占用或久停,已讓公有停車格淪為形同少數民眾的自家車庫一樣,向交通局建議應該收費。經交通局綜合評估後,才公告實施收費納入管理。
葉昭甫強調,交通局在將路段納入收費前,一定會先拜訪里長說明,開始收費前,也一定會在各收費路段路口明顯處設立收費告示牌,提醒收費時間、停車費率等細節,也會派員沿線夾放收費宣傳單,希望透過各種措施讓民眾廣為周知,以利提早準備,絕不會有所謂的「突襲收費」情形。
除了透過停車收費等管理手段,葉昭甫說,交通局也持續增加停車供給數量。先前已成功爭取中央前瞻計畫補助的12座立體停車場,未來完工後共約可提供3278格汽車格及1124格機車格。近期交通局也持續爭取其他立體停車場的前瞻計畫經費補助,為市民解決停車位不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