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鑫書中質疑,中國華映科技當時每股淨值僅有○.四七元人民幣,華映卻以高出淨值九倍多認購,「非常不合理!」巫鑫更指控華映簽下「不平等條約」,也就是保證業績獲利的承諾,「一○年,華映百慕達與華映納閩承諾,在四家LCM公司現有經營模式下,在關聯交易金額占同期同類交易金額比率下降至三○%前,確保中國華映科技每年淨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一○%,不足部分由華映百慕達於當年以現金補足。」
到了一三年,華映新增承諾:「若大同、華映、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閩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已經失去對中國華映科技的控制權,則上述四家公司的承諾隨即解除。」也就是說,大同與華映對中國華映科的控制權是由中國政府認定,不是華映可以決定。
一四年,中國華映科再度修改承諾,將範圍界定清楚:「控股股東(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閩)須確保中國華映科現有液晶模組業務公司模擬合併計算每年度淨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一○%……。」這是此次中國華映科跨海討債十九.一四億元人民幣的理由。
質借的二六七億元去哪了?
巫鑫進一步質疑,華映納閩與華映百慕達陸續出脫中國華映科技股票,華映百慕達還將股票拿去跟中國銀行質借,合計共套現二六七億元新台幣,「這筆錢到哪裡去了?被金蟬脫殼了?」而且為何中國華映科年年賺錢,母公司華映卻虧損連連?
不過,一位瞭解大同的市場人士表示,大同林郭文艷是出了名的「小氣」,借殼上市的過程是以中國四家子公司作價,沒有從台灣拿出一毛錢,應該沒有「債留台灣,錢進中國」的事。但大同集團卻在中國的銀行借了不少錢,中國債務比台灣多。
再根據大同內部對銀行團的解釋內容,所謂淨資產收益成長一○%的保證承諾,只發生在液晶模組業務,八年來該業務都有一○%以上的成長,所以華映百慕達從未付過業績補償款。
中國華映科所指控的十九.一四億元人民幣業績補償金,是出現在一八年十二月的單月報表。根據中國華映科財報顯示,去年十二月單月模組業務仍是獲利狀態,中國華映科卻將「打掉華映壞帳損失、固定資產減損、營運虧損」等三項共計十九億多元,當做業績虧損來向大同集團討債。但大同認為跟這承諾合約不符。
且大同認為華映早在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辭任中國華映科技董事,已經失去對該公司控制力,該補償款則是發生在十二月底,因此根據合約,當時承諾已經解除,大同集團不須再負擔賠償款。
大同跟銀行團說,從○九年收購閩東電機股權(即改名後的中國華映科)至今,已為華映增加二五○億元新台幣的股東權益;華映向中國銀行業質押華映科股票與出售四家LCM廠的股權,共增加二六七億元的現金流量;華映並償還台灣各銀行共約三一三億元的借款,即使華映虧損,仍努力償還借款,否認其中有弊端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