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香港男子去年2月涉嫌在台灣旅館殺害女友後獨自返港,女方父母遍尋不著女兒,先後向香港、台灣警方報案,台警不久於淡水竹圍捷運站附近尋獲女子遺體時,部分已經腐化成骨。據報女子疑似在旅館遭勒斃後被塞進行李箱,男子之後帶著行李箱乘搭捷運至15公里外淡水郊外棄屍。
男子已承認殺害女友,礙於香港與台灣並無刑事協助安排,涉案人無法移交台灣接受調查起訴。港府今年2月建議修訂香港的《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以單次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修訂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訂有長期移交逃犯安排的地區。
港府提出這修訂建議,似是針對這宗命案,並解開台灣香港之間的司法互助問題,卻隨即引起社會強烈反彈。專責的保安局稱修訂是要堵塞現行沒有簽訂移交逃犯協議司法管轄區的「漏洞」,但明眼人一眼便可以看出,醉翁之意不在酒──修訂案若通過,香港的司法中門將完全敞開,「疑犯」,將被送交予與香港普通法制度不相匹配的國家或地區,包括中國大陸,這將使「一國兩制」下已不斷遭到侵蝕的香港法治,更見禍患無窮!
港府修例將原有「保障」說成「漏洞」
《逃犯條例》(Fugitive Offenders Ordinance)在1997年通過時,訂明不適用於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地區,香港境內的逃犯不能移交內地。可見,這本來就是一個「保障」,要讓香港的司法體系與中國大陸有所區隔,讓國際社會明白香港奉行一國兩制,保持原有健全的司法體系。保安局如今說成是「漏洞」,豈非巧言令色?
香港的司法部門處理各國要求簽訂移交協議,皆受國際認可的法律原則約束,如一案不能二審、雙方認可為罪行方可移送、不引渡政治犯等,這是建基於彼此同意某種基本的價值和人權觀念而達成的協議,也可見國際認可的司法互助條件,背後的精神是,共同的人權和法律制度性價值。
也因此,港府提出的修訂連香港主流商界和外國商會同樣高調反對。政府為取得立法會內的商界代表支持修訂,將條例中表列46條的移交罪行,剔除了9條屬於商業的罪行。然而香港與內地(大陸)法律的人權內涵存在天壤鴻溝,儘管政府把商業罪行剔除,特區政府按照特定的罪行移送,卻難保內地法院完成移交後,移花接木,以其他涉及商業的罪名同時提出檢控。
還須注意,中國大陸與香港針對移交逃犯的磋商已達20年之久,仍未能達成共識,沒有實際協議,內地有權按其一方標準審理案件。港府如今只是一廂情願,自行修改法例,向內地移交逃犯。但內地並無承諾一案不能二審、審理刑事案件同時不審理商業詐騙等原則,又怎能寄望內地承認像不引渡政治犯等更敏感的香港法治價值?